早报讯 苏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严重,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拒绝,理由是车辆所有人发生转移后,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无奈之下,苏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昨天记者了解到,由于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他们已告知被保险人免责条款内容,因此需要按照合同赔偿损失。
车辆受损索赔17万
发生交通事故的汽车原先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名下,苏某出资将车买下后,为汽车缴纳了全部保险费。2008年1月,苏某的司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某软件园的大门撞坏,苏某的车辆损失严重,驾驶员也在事故中受伤。随后,苏某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处理,并委托有关部门作出损失价格认定,车辆损失及伤者治疗费共计17万余元。
在苏某告知保险公司并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派人定损。可苏某等待对方支付理赔金时,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车辆发生事故出险时没有过户。
法院判令保险合同有效
“原告不是合法的主体,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汽车销售公司,并非苏某,汽车作为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公司没有接到任何人的通知,因此他们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对保险公司的解释,苏某当即提出了异议,他是汽车的所有权人,当初尽管是以汽车销售公司名义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但实际缴纳保险费的人是他,汽车销售公司只是代办,他作为实际车主、保险费缴纳人,应享有合同主体地位。
车辆过户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双方为此发生巨大分歧。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车辆所有权属和保险费缴纳人都十分明确,因此苏某是保险合同的实际签订主体。车辆转让能否拒赔的认定关键在于免责是否生效,前提是保险公司是否能证明已经向被保险人说明了免责条款的内容,如果无法证明,保险合同应该履行,因此保险公司应支付给苏某各项理赔金17万余元。 (于顺)
新《保险法》更有效保护投保人
解析
“本案是由于保险合同车辆转让,引发保险公司拒赔,《保险法》并没有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争议比较大。”昨天,市北区法院法官表示,通常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都会有这样的表述:“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不履行前述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或者与之类似的表述,因此,保险公司拒赔往往就是借助了保险条款。但《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使投保人明确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随着2009年10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实施,在车辆转让后,车辆的受让人将自动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更加明确了车辆转让,保险内容的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