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收钱快,理赔时出钱难”、“没买时担心出事,买了又担心不赔”……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许多市民都选择购买一些保险产品作为保障,然而格式化的保险合同条款晦涩难懂,一旦出险,一些保险公司就会拿出条款百般抵赖拒绝赔付,有的市民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权,有的市民则只能吃哑巴亏。对此,业内人士建议,保险合同当中“猫腻”多,市民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对险种所承保的范围做到仔细了解。
人身险·案例一
贷款买保险死亡遭拒赔
经协调保险公司最终偿还一半贷款
在贷款时买下了一份保险,结果两个月后突然去世,家人理赔时却遭拒。3月4日,家住城阳的韩先生向本报反映了他的遭遇。最终在投诉到保监会后,保险公司赔偿韩先生家人一半的保险金。
家住城阳区河套街道的韩先生表示,2009年4月3日,他的父亲向河套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45000元,办贷款时,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如果要贷款必须先购买一份“安贷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韩先生的父亲便交了180元购买了这样一份保险,保险额度正好是所要贷款的额度。
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6月6日 ,韩先生的父亲在工作时突发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虽然及时送到医院进行了抢救,但是韩先生的父亲还是于当天不幸去世了。
韩先生的母亲徐女士后来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告知,她丈夫的突发病症不包含在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并拒绝赔偿。这让徐女士傻了眼,“当初买保险的时候说的是突发急病会赔偿,为什么现在又找理由说不符合情况呢?”
2010年3月,几次索赔无果后,徐女士找到律师维权,律师表示,保险合同上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韩先生的死其实就是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律师将这件事投诉到了保监会,“经保监会鉴定,韩先生的情况确实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偿。”律师告诉记者,在得到了这个答复之后,2010年4月,他联系到保险公司,之后经过协商,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了22000元给信用社作为还贷的一部分。
记者就此联系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说,韩先生的父亲生前就有胃病,因此在拒保范围内,但是考虑到其情况,最终保险公司只拿了22000元用于支付贷款。
人身险·案例二
做完手术难拿到保金
法院认定属理赔范围,判赔5万元
莱西市民姜先生在莱西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险,保险期限是到2035年,保险金额5万元。“买保险就是买份平安,万一发生什么事可以有个保障,我也不想自己真的就生场大病。”姜先生说,这份保险是1998年购买的,随后分10期交纳保费,一直到2007年就全部交完了。2008年,姜先生感觉身体不适,呼吸不畅,胸口一阵阵发紧,到医院检查发现是主动脉瓣狭窄,随后就进行了主动脉瓣膜置换术。
病愈后,姜先生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拿出了当时签订的投保合同,上面关于重大疾病定义的第10款写着:“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保险公司称姜先生的“主动脉瓣膜置换术”不属于“主动脉手术”,拒绝赔付。
此案在莱西法院一审时,认为“主动脉瓣置换术”包括在“主动脉手术”中,因为都有“主动脉”三个主要字,判决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的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至市中院。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仅以两个手术中均含有“主动脉”三个主要字,就认定姜先生所患疾病属保险责任范围,是不当的。“保险条款中关于主动脉手术的定义是医学概念,有严格的医学定义和标准,不能以保险公司的解释或被保险人的理解而发生改变。”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兵申请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主动脉瓣置换术”是否属于“主动脉手术”。
市中院审理后,日前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主动脉瓣膜置换手术与主动脉手术均包含“主动脉”这一标志性词语,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没有将“主动脉瓣膜置换手术”排除在“主动脉手术”之外,因此,认定主动脉瓣膜置换手术属于主动脉手术。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法院没有准许,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保险合同,就只能依据上面的保险条款来执行。
人身险·案例三
摔倒死亡不算意外伤害?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
2009年5月18日,平度的李先生外出途中摔倒导致意外死亡,原本幸福的家庭一下子陷入悲痛之中。因为李先生生前所在单位曾给李先生等人投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3月20日零时至2010年3月19日 24时止。处理完后事后,李先生的家人便向保险公司理赔。李先生的妻子宋女士说,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赔。为了讨个公道,宋女士和一双儿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 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李先生是否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产生了争议。宋女士说,李先生意外摔倒后死亡的事实符合保险条款中的意外伤害。而保险公司却认为,李先生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写有:“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身体受到意外伤害的客观事件”。保险公司称李先生死亡后,其家人为达到获得保险金的目的,伪造死亡医学推断书,将直接死亡原因“脑出血”改为“摔伤头、脑出血”,“脑出血”不是遭受外来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还认为,李先生家人是在李先生尸体火化后,才通知保险公司,双方对死亡原因有争议,责任在其家人。
根据卫生院的记载,李先生死亡原因为“脑外伤后猝死20分钟,于20分钟前摔伤头部,致当时昏迷不醒”。居委会也出具了证明,2009年5月18日上午,李先生突然摔倒,摔伤头部、造成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况属实。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生前单位为李先生等人投保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李先生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的死亡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宋女士提交的证据证明李先生的死亡符合保险条款对于意外伤害的释义。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宋女士及一双儿女保险赔偿金6万元。目前,案件已进入二审阶段。
■消费者声音
市民徐女士:
当初买保险的时候说的是突发急病会赔偿,为什么现在又找理由说不符合情况呢?
市民臧先生:
在这个过程中,我最大的感受就是他们的工作态度前后差别太大了。拉消费者办保险的时候一天一个电话,态度也很热情,一旦进入赔付程序,态度马上就变了,这也是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一个通病吧?说实话,我一辈子都不想再跟这个保险公司打交道了。
市民梁女士:
修车花多少钱,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钱,怎么能只赔付一半呢?再说当时他们也没告诉我们投保投一半的钱,就赔付一半啊。
市民姜先生:
买保险就是买份平安,万一发生什么事可以有个保障,我也不想自己真的就生场大病。(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