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去投保时,签订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几页纸上全是密密麻麻的小字,根本就看不下去,更多人是看着就头大,绕来绕去自己都晕了。记者采访时,不少市民反映投保时很少去细看这些条款,因为即使看了也不能修改,除非不买。
“保险合同隐晦含糊难懂,有的保险业务员也不会详细解释,而普通投保人又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因此在签订这份合同时,投保人是处于劣势的。”市中院民四庭王晓琼法官介绍说,理赔时,保险公司就拿出保险条款来拒赔,本市法院审理的保险诉讼中,很多都是因为这个原因。
不过,在现行的《保险法》中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自己名下的两车相撞也应赔
市民李先生:我自己名下有两辆私家车,并且两辆车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内的一天,我和妻子各驾驶一辆汽车出游,车行至视线不好的场所时,两车发生追尾事故。但是在维修车辆时,保险公司认为这两辆车都是我名下的,不存在保险条款中的“第三者 ”,因此拒赔。
山东韬戈律师事务所的张坤律师:虽然发生事故的两辆机动车都在李先生名下,但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相对而言的。在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与其妻子涉嫌诈保的情况下,李先生的妻子及其所驾驶的李先生名下的私家车在此次事故中即视为第三者,而不应仅仅以机动车权属登记作为第三者的认定标准,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理赔责任。
新车未办牌出事故应理赔
市民张先生:我上月26日买了一辆轿车,第二天给车入了各项保险,期限都自2011年2月28日零时至2012年2月27日止。3月1日晚,我在回家途中出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4000多元。我投保时保险公司知道我的车无牌照,可没有在保单上作出提示,现在保险公司却以无牌照为由拒赔。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王琳采律师:保险公司在接受张先生投保时,以车辆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承保,应认定保险公司就车辆没办理牌照的事实已充分了解,并且保险公司未向张先生作出关于车辆无牌照出事故不予理赔的明确说明或提示。在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显著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如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险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满2年保单“无条件”生效
市民李女士:我患有一种慢性病10多年了。2006年时,有个保险公司业务员来拉保险,说得很好,我就买了一份,当时是他给我填的保单,我只在上面签了个名。2010年我做了换肾手术花了不少钱,可保险公司说我投保时隐瞒病情,拒绝赔偿。
山东明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周鹏:《保险法》中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如果查实是恶意骗保的,即便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付,并将追究涉嫌人员刑事责任。(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