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母亲搭乘儿子所驾驶的变型拖拉机,途中不慎从车上摔下,又被碾压致死。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事故车辆的车上人员而拒绝赔偿,死者家属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向死者家属赔付11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7月24日,林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在江苏省东台市境内的226省道上行驶,其母亲崔某乘坐在副驾驶位置上。途中崔某不慎摔出车外,被该拖拉机的后轮碾压。事故发生后,虽经医院120救护车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崔某还是于当日晚死亡。由于肇事者与受害人的特殊关系,林某未及时报警,而是于2009年10月6日补报警,警方查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证明书。
崔某的丈夫林某某以儿子林某以及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后在诉讼过程中放弃对儿子的诉讼请求,林某亦明确表示不对母亲的死亡赔偿款主张权利。保险公司认为死者死因存疑,且系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法院审理后,依据医院门诊病历、参与抢救医生的证言、交巡大队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地村委会以及受害人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和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崔某系交通事故致多脏器损伤合并失血性、创伤性休克致复合伤死亡。关于崔某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法官认为受害人从车上摔下后,被车轮碾压时已脱离了所乘坐的变型拖拉机,属于车外人员,此时符合交强险赔偿范围中第三者的特征。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