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投了保险的车子出现事故之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原因是保险条款中的附加条款规避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这莫名的附加条款却得不到车主的承认。保险公司的附加条款中竟暗藏猫腻,市民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楚了。
车辆事故拒赔偿
2009年9月,东台的陈俊将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自己的损失。陈俊投了保险的工程抢险车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颠覆,车辆损坏严重,造成损失13万元。
陈俊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了,而且拿出了当初的保单。一枚红色的印章赫然印在上面,内容让陈俊很吃惊:“1.保险标的在施工操作使用过程中因倾覆导致自身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保险标的在施工操作使用过程中因吊绳或吊臂损坏导致货物脱落造成本车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难道自己13万元的损失就没人赔偿了吗?陈俊很疑惑。
购车投保求保障
2009年3月,陈俊拿出全部家当,还贷了款买了一辆工程抢险车,为求放心,陈俊随后即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果真是天有不测风云。几个月之后,新车就出事了。这年8月,该车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倾覆。经定损,确定损失额为13万余元。陈俊暗自庆幸。幸亏当时给车辆投了保险,否则损失就大了。
可是,当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才发现,事情远没自己想得那么简单。前后找了保险公司若干次,总是遭到拒绝。陈俊郁闷至极,怒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给付赔偿金。
附加条款有没有
保险公司拿出当初给陈俊办理的保单,保单的特别约定一栏注明: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某银行。因此保险公司首先拒绝向陈俊理赔。
原来,陈俊在买车时还向某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因此将受益人定为银行。事故发生后,第一受益人某银行发函给保险公司,明确将该事故的理赔权利转让给陈俊。
矛盾的焦点此时集中到那个附件条款上,陈俊一直强调,自己在填写保单时并没有发现盖带有附加条款的印章。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公司在提供格式车辆保险投保单时,已经在空白处加盖了该红色印章,陈俊在填写时就应当知情。
法院判赔13万
法院在辨别该投保单后,发现字样与红色印章有重叠部分,认为通过鉴定可以辨别出字样书写和红色印章加盖时间的先后顺序,从而可以看出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供给原告陈俊填写的格式车辆保险投保单上有无红色印章。法院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保险公司,要求其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如不能举证,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但是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并拒绝申请鉴定。
因为保险公司不能举证,法院依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在向原告陈俊提供格式车辆保险投保单时,在特别约定一栏中未加盖红色印章,故不予采信被告所辩称的免责理由。且事发后,银行已明确将该事故的理赔权利转让给原告陈俊,被告认为本案的第一受益人为银行而非原告陈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俊损失费1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