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杨先生的车在夜间被刮后,由于没及时发现,交警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均未去现场处理。为爱车入了车险全险的杨先生为此遭遇赔偿“难题”。保险公司以没有现场为由只赔赔偿金的50%,而杨先生认为自己既然全额交保费,保险公司就应该全额赔偿。
市民杨先生在城区经营小生意。今年1月份,他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济宁支公司为自己的爱车买了份车险全险。2月14日傍晚,杨先生将车停在店门口外出吃饭,回来后还和往常一样驾车回家,回到家停车时发现,爱车右侧一条刮痕由前车门划至后门,后门上被刮裂出一个20多厘米长的口子。
第二天,杨先生找到投保公司索赔,要求换车门,却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却表示没有事故现场只能赔偿50%,不让我换车门,只让维修。车门几乎被刮透了,怎么修?”杨先生很不解。在其再三要求下,保险公司答应可以更换车门,费用仍然是保险公司和杨先生一人承担一半。
7日上午,记者随杨先生一起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济宁支公司理赔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向杨先生表示,保险公司是按责任赔偿的,被保险人全责,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无责不赔。而且保险公司与杨先生签订的合同上写着“无现场只赔偿50%”的条款说明。保险公司方面解释,这些规定都是中国保监委同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事故现场资料,如果有异议可走法律程序。
记者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一栏中发现,“内容较多,其他内容请详见特别约定清单”。在商业保险单背面,记者发现一条“保险车辆未经交警部门处理,或我公司同意,擅自撤离现场,保险人最多承担核金额50%赔偿责任,直至拒赔。”的条款,但文字不清晰。工作人员解释,在被保险人签合同时,有一份更为详细的《特别约定清单》。这份清单却被杨先生不慎丢失。
杨力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9、40条,保险法第17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所说的特别约定条款,实际上是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需要采取足以引起客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客户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
法官建议
拒绝不合理条款
窦红,鱼台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主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她每年经手的300余件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败诉率高达95%以上。她以此提醒市民,在投保前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清单》,拒绝不合理条款。
“有责少赔,无责不赔”成了保险业的霸王条款。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被保险人没有办法变更。对于这样的合同条款,被保险人要么接受要么放弃,这就是格式条款。在这类格式条款中,保险公司在想尽办法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这种情形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益。
在《特别约定清单》中,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可以要求提高赔偿率,拒绝绝对免赔率,甚至可以要求100%赔偿。被保险人全额缴纳保险金,保险公司有义务全额赔偿。
被保险人在签约前,应主动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最大化,要求保险公司明释免赔条款。窦红法官提醒市民,产生纠纷后,不要怕麻烦,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岳茵茵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