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93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43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405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803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8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7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77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40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4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司机无证驾驶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可否拒赔交强险?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3/12 17:20:17  点击:3052

以案说法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仅能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而且可以维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使第三者在受到损害时能获得更为及时的补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并不以投保车辆驾驶员有无过错为前提。
    2007
516日,宁津的李女士骑电动摩托车行驶在路上,突然一辆和李女士反向行驶的摩托车与李女士撞到了一起,李女士还没从被撞的疼痛中反应过来,骑摩托车的人便扬长而去。路过的好心人拨打了120将李女士送入医院。经检查,李女士头部有裂伤,并有脑震荡症状,左侧第三根肋骨骨折,左手及左踝部位有皮肤擦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万幸的是肇事司机事发后被找到。
   
经调查,肇事司机小王为无证驾驶,而且在肇事后未及时停车保护现场或者对伤者进行救助,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李女士在车祸发生后,也曾找小王沟通,小王告诉李女士,他所驾驶的摩托车在20073月至20083月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但是李女士找到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屡次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此次事故是由于肇事人无证驾驶并逃逸所导致,他在事故中应该负全部责任,所以对李女士履行赔偿义务的是肇事者小王而不是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人员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在此次事故中,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没有赔付义务。
   
出于无奈,李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宁津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残疾赔偿费、误工费及财产损失等共计58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01067日宁津县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小王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任何责任,而小王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50699元,并指出如果被告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富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李女士作为受害方要求赔偿是合情合法的。所以,即使小王有无证驾驶并逃逸的过错,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这样唯一一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规定确实存在冲突,但是《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交通事故安全法》是法律,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法律的效力比行政法规的效力要大,当发生冲突时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案例延伸> >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双方共同“埋单”


    2010
13日,雪后的夏津县路面积雪湿滑。上午10时许,王某骑摩托车行至夏津惠金湖附近时,与韩某驾驶的轿车迎面相撞。事发后,王某因伤势较重被送往医院救治。而韩某在事故发生后曾多次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但是因为当天事故太多,交警并没有赶到现场处理。后来,在王某治病过程中韩某曾多次垫付医疗费用达34005元,双方因所承担的费用比例问题产生分歧,要求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但是29日,夏津交警大队下达“事故现场变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通知。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后经查明,二人车辆均未投保交强险,而且王某的摩托车未年检。
   
法院认为,机动车所有人应依据交通法规对机动车进行年检,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此次事故中二人均未投保交强险,雨雪天上路行驶未注意交通安全,从而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因现场变动,证据毁灭,致使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对此事故双方都存有过错,应负同等过错责任。
   
法院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韩某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余损失由双方平均承担。


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富军:


   
此案和李女士与王某相撞一案有明显差异,在上一案子中,王某对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是此案中王某和韩某都未投保交强险,且事故现场已经被破坏,无法认定双方责任,出了事故二人均担负一定的责任。小王虽然无证驾驶撞了李女士并逃逸,但是因为投保了交强险,不仅李女士的权益得到了保证,而自己也免除了一部分的经济负担。但是王某和韩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却不得不由双方共同承担。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还是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机动车辆上路交强险是必须的。
   
□记者 王赛赛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新车肇事上法院 保险公司“不免责”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