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氏兄弟买下一辆特种车,办了临时牌照并买了保险。不料在更换正式牌照前,这辆车就肇事。当两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遭到了拒绝。于是兄弟俩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前日,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兄弟俩25万余元。
尚未登记
新车惹人命官司
龚氏兄弟购买了一辆特种车,办了临时牌照。并于去年3月14日、15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车辆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等险种。
当年4月18日,该车还尚未登记注册,不料龚氏兄弟雇佣的驾驶员黎某就驾车在官渡区看守所附近肇事,将9岁的男孩王某撞倒,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部门认定,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去年9月,官渡区法院作出判决,由黎某和龚氏兄弟连带赔偿受害人29万余元。官司结束后,兄弟俩找到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却遭到了拒绝。“既然车投了保,为什么不赔?”见难获赔款,兄弟俩便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涉案损失32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龚氏兄弟在他们公司办理保险时,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向两人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涉案车的临时号牌有效期从去年的3月14日到23日,办理机动车登记则是去年5月12日,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去年4月18日;在涉案的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该车系未登记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属合同规定的免责范围。因此这是原告违约,而不是保险公司不愿承担责任。
不能免责
保险公司应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形成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后,原告以实际车主的身份处理相关事宜并支付了赔偿费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另外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如要免责,应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免责条款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如果未作说明,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在保险单尾部就免责条款做了提示,但所举证据并不能证实就免责条款,曾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原告做过明确说明,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事故发生的时间已超出了双方约定的交强险有效期,因此保险公司应依照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赔偿龚氏兄弟25万余元。
生活新报 记者 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