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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探亲途中车辆追尾 两家保险公司踢皮球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3/18 16:31:20  点击:2160

    每年花上几千元为爱车买“全险”,原本是为了能买个“安心”。但事实上,一些消费者一旦出险,却因自己“无责”而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前夕,车险中执行多年的“无责不赔”被指“霸王条款”,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三年“全险”:

  出了事故被保险公司踢皮球

  20106月,云南昆明消费者、68岁的李兴民驾着自己的欧兰德车,载着老伴回四川老家探亲,返回途中被一辆大货车追尾。交警认定,大货车负全责,李兴民没有任何责任。由于车辆损毁非常严重,李先生在第一时间报警的同时,也通知了所投保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得知事故属对方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无责不赔”相关条款,认为与他们没有关系,拒绝理赔。

  就在同时,肇事的大货车司机也通知了他所投的保险公司,肇事方保险公司勘查现场后对事故没有疑义,但定损金额仅为5.1万元。由于这辆车损坏太严重,没有一家修理厂愿意以这样的价格承揽维修。

  自己投保的公司声称“无责”而拒绝理赔,对方的保险公司认为汽车修理厂维修报价太高也躲了。李兴民陷入了被两家保险公司“踢皮球”的尴尬境地。

  没办法,他只好自己出了4000元鉴定费,请云南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是:按照能修则修的原则,还需要费用8.8万元。依据司法鉴定中心的定价,在尽量降低修理费用的前提下,李兴民先自己出钱修好了车,但双方保险公司仍然拒绝赔付。老人非常气愤:“买车三年,每年都为爱车购买三四千元的全险,如今出了事故却没有人管。”

  有着与李兴民同样遭遇的叶先生说,他的爱车不久前在停靠期间,不知道什么时候被别的车刮花,找不到肇事车主。经过向保险公司咨询得知,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不能理赔。有朋友给叶先生支招:“不如找个柱子,自己开车将右门撞一下,制造一个车主单方责任事故的现场,这样保险公司就要理赔了。”叶先生试验了一番,发现确实可行。他感慨道:“诚实的人得不到赔偿,耍点花招却可以骗保,真让人想不通。”

  车险“无责不赔”的条款,让许多购买“全险”的车主,即使遭遇交通事故,但因车主“无责”而难以获得投保公司的理赔,许多车主质疑“无责不赔”条款是“霸王条款”。

  “无责不赔”:

  被保险公司“藏”在“另册”

  在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为最重要和最关键的条款之一,“无责不赔”从保险合同的形式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免责条款,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免责条款一定要清晰明示给消费者。

  曾代理过多起“无责不赔”案件、李兴民案的代理律师张宏雷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介绍说,目前在全国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格式合同中,大多是在第一页设置了“责任免除”部分,但故意未将“无责不赔”条款列入其中,而是把该条款列入到极易被投保人忽略的“赔偿处理”部分。更有甚者,还有保险公司有意将此条款列入了投保人义务中,而非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代理人一般在销售保险时,往往不履行相关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致使不少消费者,在未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签了字。一旦车辆发生事故之后,保险公司才拿出这则条款说事,令许多消费者直呼上当。

  记者在采访时对保险合同原件进行了比对,就像有的媒体近日提到的,李兴民投保的平安保险合同使用的是8号字,这是中国汉字打印的最小号码,纵然是有知识的年轻人都很难用8号字看清、读懂或有耐心读完所有条款,更何况是前面提到的老年消费者。

  张宏雷认为,事故中的车辆损失要么是自己的责任,要么是他人责任,“无责不赔”条款排除了他人责任时被保险人获赔的可能,也就排除了这个险种中相当大一部分的保障范围。因此,这一关键性的条款,让一些保险公司想尽各种办法,既要保留该条款,又尽量不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可以说“无责不赔”从条款位置和形式上已构成“陷阱”条款,它刻意加大了消费者未知晓这一条款的可能性。

  代位求偿:

  责任多被保险公司转嫁

  有消费者或舆论将“无责不赔”条款称为“霸王条款”,但也有专业人士对这一说法表示质疑。认为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若驾驶人是无责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符合民法原则和保险原理的。“无责免赔”不是不赔,而是可以通过“代位求偿权”督促肇事方或其保险公司来赔偿。   

  所谓“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事实上,“无责不赔”被指责为“霸王条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恰恰是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缺失或责任转嫁造成的。

  在正常情况下,若肇事方未投保且不愿赔偿,投保人可将求偿权转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该先行垫付赔偿款,然后再向肇事方追偿,这也是投保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实际上,很多保险公司并未真正履行代位求偿,使很多消费者买了“全险”,出了事故后,既得不到“先行赔付”,也享受不到所谓“代位求偿”服务。

  一位保险公司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先行赔付后再追偿存在一个成本问题,保险公司可能需要额外支出一部分金钱和人力,如诉讼费等。此外,还有风险问题,保险公司很有可能在赔偿之后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原因是有可能出现由于证据不足,或由于第三方没有赔偿能力而无法获得赔偿。这也是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缺失的重要原因。

  于是“无责不赔”条款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消费者每年花几千元买了“全额保险”,结果出了事故却被“踢皮球”。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焦急又无助的情况下,称其为“霸王条款”也就可以理解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专业教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向第三者求偿,要比消费者个人来得容易得多,在他看来,保险公司有专业的追偿队伍,并在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其追偿能力尤其是异地追偿能力明显高于被保险人,追偿的成本也比被保险人低。相对于被保险人高昂的诉讼成本而言,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显然更有效率。

  诚信缺失:

  掣肘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现实是,有些保险公司不仅转嫁“代位追偿”责任,也转嫁现场勘查、甚至定损理赔的责任。北京市某区法院经济庭一位负责保险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官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部分保险公司将查勘的义务转嫁于交通管理部门。在审理中我们发现,对于单方交通事故,只要被保险人不能提供交警证明,保险公司都怀疑事故真实性,此种案件的赔偿因涉及到保险公司内部责任的承担问题,所以保险公司要么拖赔或拒赔,要么建议被保险人起诉,以法院判决的方式转嫁内部责任。”

  这位法官介绍,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问题上还存在拖赔、拒赔等现象,有的甚至以损失数额的大小决定赔与拒赔。保险公司片面追求商业利益,忽视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导致社会舆论对保险公司“一片骂声”。

  许多有过“无责不赔”经历的消费者,都对保险公司丧失信任,大都选择不再购买汽车商业险。本文前面提到的欧兰德车主李先生在经历了这次维权的艰辛后,虽然获赔(见本栏消息)但已经明确表示,他以后不会再购买商业险,花点钱买交强险就足够了。现实生活中,持有像李先生这种想法的人不在少数。

  张宏雷律师表示:投保人在事故中负全责,保险公司全赔;投保人在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反而不赔,这样的规定将促使交通事故发生后,出现车主“自揽责任”状况,使公众面临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无责不赔”、“代位求偿”缺失的现状,违背了《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公序良俗。

  重庆市两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涉及“无责不赔”保险纠纷案件,判决消费者吴某胜诉。判决书中的一段话令人回味:“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则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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