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北京3月15日电 (记者李秀玲)针对近日媒体频频曝光的车险“无责不赔”合同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研究部主任陈剑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态:保险公司车损险格式合同中关于“无责不赔”条款应当删除,因为它涉嫌减轻或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义务,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权利,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合同条款应该尽快完善。
陈剑进一步说明,对于购买了“全险”的消费者,只要发生事故,且属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就要赔偿,作为被保险人有直接向所投保的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不管潜伏在哪类条款之下,都涉嫌不平等条款,也与《保险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相悖。
据陈剑介绍,近年来,在针对“无责不赔”条款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大多支持消费者的诉求。2011年1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供该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这是全国首次以省高院《讨论纪要》的形式宣布“无责不赔”保险条款无效。此外,重庆市永川区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诸多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均认为该类条款无效,“无责”消费者胜诉。
另据记者了解,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李兴民车险索赔案”,3月1日也以民事调解的形式在云南昆明市五华区法院结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欧兰德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云南分公司,在3月16日前支付车险消费者在车祸中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共计9.8万元,由此近期各家媒体热切关注的车险“无责不赔”条款再次以消费者的胜诉而告终
既然在 “无责不赔”案件的诉讼中,法院大多判消费者胜诉,为什么“无责不赔”条款却在全国20多家保险公司的现行合同中普遍存在?中消协常年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这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所致。邱律师举例说明,比如有1万个消费者购买了“全险”,可实际上只有10人向法院主张权利,这样保险公司可以争取到最大利益。
现在越来越多“无责不赔”案件中消费者胜诉的事实,向社会传达了这样的信息:投了“全险”的消费者,在发生车祸后,可以理直气壮地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做法正当合法。为此,邱宝昌建议保险公司应当主动删除类似条款,并提醒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主张自己的权利,用实际行动督促我国保险业法律环境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