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3岁少年横穿道路时不幸遭遇车祸,失去一条小腿。为了尽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南宁市良庆区法院日前作出人性化判决:男孩一辈子安装和更换假肢的费用27万余元,由责任方一次性付清。此外,为了确保当事人能够拿到3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判决这笔钱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扣除。
一场车祸夺去少年小腿
13岁的小班是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人。去年3月16日上午7时30分,小班横穿南北二级公路时,被一辆钦州牌号的重型自卸货车撞倒,左腿严重受伤。经交警认定,货车司机苏某过错严重,应承担主要责任;小班过错轻微,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后,小班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并住院治疗一个多月。住院期间,他的左小腿软组织感染坏死,因此失去半条腿。同年7月底,经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班的伤势构成5级伤残。
该鉴定中心还对小班安装假肢的费用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小班左大腿以下缺失,适合配置普及型大腿假肢,此类假肢均价2.9万多元,小班初装假肢加康复训练的费用合计约需3万余元;假肢的寿命一般为5至7年,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0岁,如果假肢寿命按平均值6年计算,小班一生需更换假肢8次,若再加上每次换肢时的安装、康复训练费用,小班一辈子安装假肢共需费用27万余元。
断腿少年索赔巨额假肢费
同年11月初,小班的父母代理小班向南宁市良庆区法院递交诉状。他们称,虽然小班住院的医疗费苏某已经支付,但由于小班身体已经残疾,日后安装假肢还需大量费用,由此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2万余元。为此,他们要求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小班的伤残损失,不足部分由货车司机苏某承担90%的责任,货车车主钦州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车祸给小班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司机苏某和车主还应该连带赔偿小班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同年12月15日和今年1月31日,良庆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对于交警的事故认定结论,货车司机苏某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小班作为未成年人,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横穿道路,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有较大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他自己是正常驾驶,应承担次要责任。苏某说,他的车不仅购买了“交强险”,而且买了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小班的各项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两份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小班自己承担八成责任,他自己承担两成。
苏某还提出,小班的伤残鉴定和安装假肢的鉴定是小班和父母单方委托的,缺乏公正性,而且小班要的27万元假肢费还没有实际发生,数额无法确定,不应现在支付。此外,他认为自己过错较小,不应向小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就算法院支持小班,这项费用也应该由保险公司先赔。
肇事货车的登记车主钦州某公司称,其实该车的实际车主和司机都是苏某,车是苏某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的,他们公司只是保留名义上的车主身份。双方早有约定,车辆在运营期间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跟他们无关,因此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苏某自己承担。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险”的理赔没有异议,但认为不应该以“交强险”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性化判决解后顾之忧
良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对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属于举证不能,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根据交通事故的后果及当事人过错情况,法院酌定苏某承担85%的民事责任;钦州某公司作为名义车主,既未支配或参与该货车的运营,也未从中获得收益,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履行法定义务,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方对小班的伤残鉴定结论和假肢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但没有申请重新鉴定,也没有举证证明鉴定结论有误,所以被告方应该按5级的标准赔偿小班残疾赔偿金4.7万余元。至于27万多元的假肢费,苏某认为应该等到实际发生后才赔偿,但法院认为,根据小班的伤情,安装假肢费属于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考虑到苏某是自然人,如果不能一次赔偿到位,有可能造成小班将来不能得到赔偿的后果,因此一次性赔偿到平均寿命比较合适。为此,法院支持小班索赔27万余元的假肢费用。
法院还认为,小班作为一个未成年人,事故造成他5级伤残,影响终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合情合理,但要求赔偿5万元有点高。结合苏某的过错程度、后果及双方的责任大小等因素,赔偿3万元比较合适。苏某在保险公司既投保交强险,又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支付了较高的保险费用,他与保险公司签约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条款,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公司不赔偿,但如果不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苏某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违签约初衷。因此,苏某要求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精神损失费,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小班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其中包括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苏某还需赔偿19万余元。
广西新闻网记者 孙小娟 通讯员 冯雪萍 何宣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