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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保险体系缺失 保险应对难有作为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3/18 17:44:09  点击:3045

    编者按 上周,我国云南德宏州盈江县发生里氏5.8级地震;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里氏9级强震。两次地震不仅撼动了大地,与此形成“共振”的还有人们对巨灾保险体系缺失的思考。一次巨灾往往会引发一国灾害风险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然而“5·12”汶川大地震的警钟敲响近三年,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还在酝酿。

    目前,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的压力越来越大,由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风险保障的需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地震保险体系已迫在眉睫。为此,《保险周刊》特别策划巨灾保险专题报道,对目前保险产品在地震发生后的保障功能以及我国巨灾保险推进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敬请读者关注。

    310日,我国云南德宏州盈江县发生里氏5.8级地震。311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里氏9级强震。

    与地震形成“共振”的还有各家保险公司的电话。记者从保险公司了解到,近日来,咨询地震寿险、财险产品的电话明显多了起来。频发且强烈的地震让人们认识到大自然毁灭性破坏力的同时,也让人们开始思考,如何通过保障措施将自己的损失减到最小。那么,在自然灾害面前,保险产品还能否提供足够的风险保障呢?

    产品缺失

    人身险擦边赔偿

    据记者了解,目前,单独针对地震进行保障的保险产品并不多。但各类人身险产品,包括终身寿险、定期寿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均无“因地震造成的事故免责”的约定。换言之,因地震造成的伤害均属于寿险公司现有各类险种的保险责任,均可获得相应保额范围内的赔付。

    如客户投保终身寿险2万元,附加意外身故保险,保额3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保额3000元。一旦客户在地震中受伤于医院治疗5天后花费5000元,但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身故,那么,保单受益人可获得寿险身故保险金2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3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3000元,共计5.3万元的保险理赔金。

    另外,旅游保险也可视为地震相关保险。因其主要涉及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旅行社责任险对地震的赔偿责任是免责的,但是所有的意外险条款,均没有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寿险产品都能为地震埋单,需要仔细研究保单。在推销保险时,有些销售员容易抓住顾客急于购买的心理,有时会过度承诺。比如,有些人身意外保险只承诺对被保险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或户外运动,以及从事其他行为时,遭受意外事故成伤亡进行赔偿,而地震、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人伤亡则属于免责条款;另外,一些重疾险的附加险,也是不包括自然灾害的。

    财险免责

    附加险形同虚设

    与以上这些擦边儿概念的保险产品不同,目前九成以上的财险是明确剔除地震责任的。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房屋及私家车是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因此,房屋、室内财产及私家车成为地震出险赔付的主要目标。

    记者采访太平洋保险、人保财产、平安保险等多家公司均表示,在地震中,车辆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在车辆保险条款中,地震被列为免责条款。不过,2000年保监会批准设立了汽车附加险,但由于收费标准较高,为主险的10%,此险种少有人问津,基本上形同虚设。

    在“5·12”汶川地震发生后,就有关于房屋倒塌、特别是含有按揭贷款的房屋是否能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的案例。据监管部门解释: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条款包括的财产保险、还款保证保险两部分均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记者查询了某中资财险公司一款普通家财险产品发现,在产品条款中“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均在保险保障范围之内,地震、海啸虽然也是自然灾害,但却被明确列在除外责任之中。

    对于需防范地震风险的投保人来说,在投保家财险等财产险之后还需投保附加险。地震附加险一般是按照主险保费的10%或以房屋总价值的2%缴纳保费,但目前绝大部分财险产品都没有附加地震保障责任。一般来讲,地震保险责任包括因烈度达到保险财产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所致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每次事故中投保家财险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80%。也就是说,投保100万元的房产,如果因为地震造成了损害,最多赔付80万元。此外,附加地震险后,如果造成了室内的财产损失,也是按主险规定的赔付比例来赔付。

    不过,据记者了解,“一般人投保家财险只需要几百元或者一千多元,附加地震保障责任增加了保费支出,而且如果真发生这种灾害,赔偿也比较有限。”某财险公司的业务员表示,大部分城市都不是地震或海啸的高发区,推广这种附加险也很困难,“况且在地震高发区,保险公司可提高费率至主险保费的20%以上,算下来又不便宜”。

    体系缺失

    保险业独腿难行

    “既然是保险行业,就不应该如此规避风险。”不少市民对于家庭财产在地震中受损后无法获得理赔表示不理解。

    据统计,2010年我国因洪涝、地震、雪灾等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500亿元,但在巨大的经济损失面前,商业机构为地震保险埋单的意愿极低。风险太大是保险业为地震埋单意愿低的主要原因,类似于地震或是海啸等自然灾害,往往是不发则已,一发则不可收拾,保险公司所需理赔的价钱往往是天价,对行业的破坏性极大。

    面对市民的质疑,保险公司的苦衷似乎不值得一提,但通过两个数字就可看出,我国地震保险之路并不能仅靠保险业一条腿走路。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的“5·12”汶川大地震,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18.06亿元;而据摩根大通分析,今年初发生在新西兰克赖斯特彻奇的里氏6.3级地震或令保险业“失血”120亿美元。

    18.06亿元人民币与120亿美元的差距,一方面源于我国地震保险机制的缺失。近20年来,欧美地区地震、飓风等灾害赔偿责任的50%以上由再保险公司承担;“9·11”恐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60%以上由全球再保险市场承担。而由于我国地震保险机制的缺失,遇到地震等重特大灾害,只能采取政府救助和社会捐款,保险公司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差距的另一方面,则源于人们以及企业保险意识的淡漠。就个人而言,2007年四川全省保费仅211.91亿元,财产险和人身险的保险深度分别为0.89%2.3%,低于全国水平。地震重灾区的人身险覆盖率也仅为10%,远低于全国15%的水平。就企业而言,在汶川地震18.06亿元的赔付款中,7.2亿元赔付给了法国拉法基和香港瑞安集团在华的合资子公司——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一个拉法基的赔款就超过汶川地震总赔款的1/3,由此可见我们企业的投保率是什么水平。

    目前,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的压力越来越大,由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风险保障的需要。因此,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地震保险体系已迫在眉睫。

(金融时报 付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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