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来看,相当一部分纠纷和被保险人不了解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有关。本文结合两个真实案例,向读者介绍被保险人只有了解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一:骑马意外受伤,符合免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拒赔。
小浩为某学校的学生,该校为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后小浩在外出旅游时,在景区骑马游玩,马意外受惊将小浩摔下马,致小浩受伤。后小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合同免除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从事骑马等活动致被保险人伤残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为理由拒赔。小浩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因此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得到赔偿。但是,实践中,保险公司并不是对所有的保险事故均给予赔偿,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均规定了不予赔偿的免除条款,只有在保险事故不属于免除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因此,作为被保险人为了避免在发生事故时被拒赔,就必须了解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规定。本案中,显然小浩不知道保险条款中有关于骑马受伤免责的条款规定,如果其能够很好地了解保险条款,则在骑马前便会三思而后行。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
案例二:无驾驶证驾驶意外死亡,符合免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拒赔。
小刚购买了国家邮政局发行的有奖明信片一张,中三等奖,奖品为保险公司承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2006年4月25日,小刚前往邮政局兑奖。2007年2月21日,小刚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使小刚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公安机关认定小刚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刚家属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2008年10月22日,保险公司以小刚无有效驾驶执照发生交通意外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小刚家属认为保险公司并未向小刚说明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因此该条款应不产生效力。小刚家属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万元。
分析: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向投保人进行。本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小刚是被保险人,国家邮政局才是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无义务向小刚说明合同内容,小刚无驾驶证驾驶符合合同免责规定,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提示:从上述案例可以得知,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条款有所了解,便可以避免实施免责条款规定的行为,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发生事故时,依据保险合同理赔,保险公司就不会拒赔。
□王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