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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代死者索赔 赔偿金或被用于社会救助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3/21 22:03:49  点击:2553

  遇车祸身亡 身份无法确认家属无法找到


  民政局替无名氏索赔29万元


  超过法定时限无人领取赔偿金将用于社会救助


  本报讯(记者张志杰 实习生张贺 贠磊)车祸中行人被撞身亡,身份却一直难以确定,为维护死者权益,民政局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周至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决肇事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赔偿无名氏受害人近30万元人民币。


  2009929日,司机朱某驾驶一辆东风重型自卸车,行驶至108国道周至段司竹中学处,将一妇女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司机朱某负全部责任。然而,确定这名死者的身份却成了难题,后经公安部门多方查找,至今未能查明和确认受害人的具体身份及家庭住址,受害人家属也一直未出现。为维护无名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今年2月,周至县民政局作为原告,将事故车辆所有人以及投保的保险公司等一并告上法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近30万元的赔偿要求。


  318日,周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人口赔偿标准,肇事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共赔偿无名氏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97726.50元。按规定,该赔偿金将全部移交民政部门保管,并建立财务账册,待受害人身份确认,即支付给受害人亲属或继承人;如果超过法定时限无人领取,该赔偿金则按照规定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用于社会救助。


  律师观点


  最大限度保障了受害者合法权益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茜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中,一方面由于被害人身份不明,其合法权益无人主动维护,等家属找来或身份查明后,往往已错过最佳处理时机;另一方面,当案件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时,却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持,致使诉讼受到制约和影响,丧失其悔过自新和从轻处罚的机会。由社会救助机构——民政局代表无名氏受害人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做法,为上述难题的解决建立了一个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无名氏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


  徐茜认为,此做法将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积累经验、提供样板,进一步解决此类案件中由于受害人身份不明,其合法权益无人主动维护和案件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持,也是司法机关不断提高执法为民积极性和社会管理创新性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记者 张志杰


  相关新闻


  替无名氏索赔 西安已有先例


  在交通肇事案中,民政部门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西安已有先例。2010810日,长安区民政局在庭审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因车祸身亡的无名氏各种费用29万余元。同年1110日,长安区法院发放了陕西省首例无名氏赔偿案执行款,长安区民政局代无名氏受害人近亲属领取了赔偿款。


  2010428日晚,郭杜街办中祝村发生一起车祸。陈某驾驶重型货车与一男子发生碰撞,致该男子当场死亡。警方多方寻找,死者身份始终无法确定。这起交通肇事案于2010810日在长安区法院开庭,为了保护无名氏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长安区民政局以社会救助主管部门的身份,提起诉讼,向事故车辆所在单位及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索赔近30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认为,长安区民政局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不合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而长安区民政局代理人认为,民政局替无名氏维权,有法可依。201079,长安区公、检、法等机关和民政局签署文件,共同出台《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由区民政局代替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无名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无名氏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还规定,无名氏的赔偿金由民政部门建立财务账册专门保管赔偿金,如果5年后仍无人认领,赔偿金将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记者 侯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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