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99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49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414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809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98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36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86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48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8
 
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车辆受损面对“无责不赔”法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条款无效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3/21 22:08:28  点击:1968
 

车主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光修车就花了6万多元,当他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遇难题———他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保险公司称按照规定只能赔他30%的损失。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制定的无责不赔的保险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张先生损失60347元。

20101月,张先生驾驶的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可保险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十五条: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只赔偿损失的30%,其余70%由张先生向事故相对方追偿。

我的车买了全险,每年要交6000多元的保费,可出事后,保险公司以无责不赔为由,将追偿义务转嫁给被保险人。为此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上述无责不赔条款无效,赔偿车辆损失60347元并支付迟延理赔的滞纳金1万元。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投保单和保险条款,张先生虽然在投保单上签字认可,但该投保单形式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样式,仅需张先生签字认可。从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设置来看,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投保人、保险人义务几个方面均以较粗的黑体字注明,而关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则是以普通字体显示,在投保单的特别提示中也只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投保人、保险人义务几个方面作出特别说明,对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则并未进行特别提示。

对该部分免责内容,保险公司并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未尽到法律要求的保险人应尽到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本案中关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进行全额赔付,至于张先生主张的迟延理赔的滞纳金1万元,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目前无责不赔条款在各大保险公司的合同中普遍存在。此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曾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在“3·15”前夕公开表态,呼吁从根本上废止这一条款。

(雷晴)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倒车撞坏消防栓保险公司全额赔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