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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葛先生驾驶车辆在控江路倒车时不慎将路边的消防栓撞坏。民警勘查认定葛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自来水公司开具了3000元的发票和费用清单,消防部门开具了消防栓赔偿款1900元的收据。葛先生根据上述款项支付了费用。事发后,葛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只理赔了1800元。保险公司辩称,消防栓的修理费用没有物价部门的评估报告,缺乏依据,应当按照市场上的参考价1800元进行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葛先生所支付的赔偿款系在交警的主持下,由专业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认为市场上的参考价为1800元,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葛先生剩余的理赔款3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