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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3/21 22:29:53 点击:1921 |
河南省唐河县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购买新车后,购买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机动车商业险,盗抢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7.2万元,并交付了相应保险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提供了空白格式投保单,唐河县项目办在该空白投保单上加盖了公章,当时该格式投保单上并没有特别约定的项目,保险公司也未向唐河县项目办口头或书面明确告知特别约定条款中有相应的免责条款。然而,该车在半个月后被盗走,连车牌还没来得及申领。报警后唐河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但至今该案未破。因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唐河县项目办诉至唐河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7万余元。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然在保单上注明“盗抢险责任自领取正式牌照并经本公司批改之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的字样,但考虑到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明知该车无正式的车牌号牌而以发动机号为代替号牌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用,这种只收取保费而不承担赔偿义务的行为违背了合同公平原则,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辆赔偿金70800元。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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