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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里摔伤适用《消法》 老太索赔38.6万元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3/21 22:52:02  点击:3185

    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公交车与不少市民的出行密不可分。可很少有人会提出问题,在乘坐出租车、公交车时,自己究竟算不算一名消费者?

    因为在乘坐公交车时摔伤,日前,诸暨一老人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38.6万元。而被告方公交公司则认为,应依照《侵权责任法》,只能赔偿7万元。

    据了解,乘客在公交车、出租车上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而由于引用法律条款不同,让这些案情简单的案件备受争议。

    公交车乘客索赔38.6

    去年45日上午,75岁的袁华琴在诸暨城区坐上一辆2路公交车。当行驶到艮塔路某地时,由于公交车与前车追尾,袁老太一个踉跄摔倒在车厢里。痛苦不已的袁华琴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过医生诊断,其身上有3处骨折,医疗费近2万元。后经鉴定,袁华琴被评定为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这一下撞得太厉害了,给老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如今她也只能卧床,生活已经无法自理。”袁华琴的家人说,就有关赔偿事宜,他们曾多次与当地公交公司协商,但没达成一致。今年215日,袁华琴向诸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依照《消法》等法律规定,赔偿各项费用38.6万元。

    为何索赔的数额如此巨大?原告的代理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张锦伟解释说,这是因为他们主张依照《消法》索赔,“如果按照一般侵权法律,只能索赔7万元左右,但如果按照《消法》的规定,袁老太可以多索赔一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

    而被告方律师则辩称,公共交通是一项社会服务,袁华琴在乘坐公交车时并不是消费,而是在享受公共服务的过程,“况且乘客只需1元就可随意乘坐公交车,公交公司不可能因此而盈利,因而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进行赔偿。”

    袁华琴到底算不算消费者?在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就此展开了辩论。法院当日并没有判决,而双方也均表示愿意在下一次开庭前再接受一次调解。

    此类案件在诸暨还属首次,诸暨市工商局城北工商分局副局长郦威告诉记者,“公交车乘客像这样用《消法》维权,我还是第一次听说。”

    此类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2008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历时7年的公交乘客受伤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件案情也很简单,一市民乘车时受伤。当时,是按照《消法》还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也有过争议,一、二审法院法律适用存在分歧,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省高院提审,历时7年之久才结案。最终,该市民依据《消法》、《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获赔12万元。

    据业内人士介绍,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交通大环境的提速,交通客运事故和矛盾激化增多,近年来,类似出租车、公交车乘客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而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在此类事件的赔偿问题上,各方易因主张法律条款不同而引发争议的事件屡见报端,而法律界人士对此也存有不同意见。

    诸暨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张锦伟告诉记者,从2008年至今,其自己就接手过10起乘客乘坐公交车受伤致残索赔的案件,乘客都是以《消法》起诉相关公司要求赔偿的,“在这10起案件中,9起经法院审理后都没有作出判决,而是以调解方式结案,乘客获得7.2万到23万元不等的赔偿金。”

    据张锦伟介绍,尽管这9起调解案件中,原告获得的赔偿只有按《消法》起诉金额的70%,“但这样的赔偿额度,比按照普通人身损害金额多出一半到三倍不等”。

    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严业周律师则认为,对此类案件,《道交法》、《消法》或是《侵权责任法》都是可以处理的,“从《消法》角度来看,乘客无疑是消费者;从《道交法》来讲,这属于交通事故;还可从合同法来分析,这是一个客运合同,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地运送到指定地点。”

    出租车协会上书最高院

    据了解,在宁波也曾发生过类似案例:乘客在坐出租车时受伤,最终按《消法》获得赔偿,而该案曾在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内引起了强烈反响。

    2008531日,乘客汪某搭乘宁波某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从奉化前往宁波。在途经鄞州区时,与相对行使的由庄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出租车内乘客汪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调查,认定出租车不负事故责任,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汪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汪某以宁波出租车公司为被告,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车公司按《消法》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19万余元。而出租车公司认为,汪某的损害结果,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计算,结果只有8万余元,两者相差10万多元。

    此案经过一审、终审,法院支持了汪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9万余元。

    “出租车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如果按照《消法》标准赔偿给乘客汪某后,若向庄某追偿只能按照《道交法》标准,这就意味着出租车没有事故责任,却还要自己承担10万元的经济损失,显然不合理。”2009729日,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3家分会及21家出租汽车企业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这桩无责事故的赔付判决,联名给最高人民法院写信,请求最高院就适用《消法》还是《道交法》作为赔偿标准给予明确的司法解释和定论。

昨天上午,记者致电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了解到,他们上书最高院的事情最终没有得到答复,而该出租车公司此前已按照法院终审判决对汪某进行了赔付,“不过这些赔付最后全部是庄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的”。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记者王猛 通讯员 王秀君 张国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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