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3月21日上午,被执行人李增智根据2010年12月20日给法院写的保证书,主动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交纳1.3万元,作为付给申请执行人覃保有历时4年未得到的因工伤造成尚欠的全部赔偿款。
2009年1月,申请执行人覃保有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08)阳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增智、黄秀艳等履行赔偿款9.256万元。田阳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于同年7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秀艳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田阳县支行的存款1.1704万元。共同被执行人李增智因当时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一直未能完全执行。2010年,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法院在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李增智在田阳县田州镇巷阳路94号建有一栋房屋。被执行人李增智有钱建造房屋,无钱交付赔偿款,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为了严肃法律,法院于当年11月16日依法作出裁定,查封该栋房屋。被执行人李增智看到其所有的房屋被查封后方醒悟,感到无法抵赖交付赔偿款,便于该房屋查封后即12月20日,主动到法院交纳现金5.7万元,尚欠1.3万元,李增智向法院写保证书,保证于2011年3月20日前交清全部欠款。
被执行人李增智可真守信用,因3月20日是星期日,只好于21日上午8时赶到法院,交付了尚欠的全部赔偿款,申请执行人覃保有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