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起重机操作时,吊臂触碰到高压线,致使车外扶靠起重机的员工小李触电身亡。车主王老板在对小李家人支付26万余元补偿款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但却遭到拒赔,王老板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在上海市松江区法院法官的调解下,保险公司当庭赔付10万余元。
2010年3月29日,小赵和小李下班后开着起重机到修车店修理左后轮胎。经检查,该轮胎不能再继续使用,需要重新换胎。但是备胎太沉,无法搬动,小赵和小李决定用起重机将备胎吊下来,随后,小赵进操作室,小李留在车外。
在小赵启动吊臂向上抬的过程中,突然听到备胎处发出“有电”的惊呼声,小赵赶紧将吊臂放下并跳出操作室,此时的小李已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小赵遂拨打120急救,最终小李因抢救无效身亡。王老板在对小李的家人补偿26万余元之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在遭到拒赔后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老板认为该起事故发生在换胎过程中,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小李作为王老板的员工,应当由王老板承担工伤责任,由工伤保险赔付。另外,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对于经营性维修期间、养护期间造成的损失免责,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的质辩意见后,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对王老板积极补偿小李家人的行为给予肯定的同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雇员进行工伤保险,雇员的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向保险公司指出:保险条款对于经营性维修约定不明,并且需要进一步做好对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赔付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