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是二审开庭的日子,老孙仍然没有和保险公司调解成功。如果再调解不成功,他们只能等待法院的判决。
“保险公司就是认为我是农村户口,就尽量少地赔偿我,可是我一直在城镇生活,他们的赔偿金额明显偏少。”老孙说,他可能会酌情减少自己的索赔金额,但是不会低到保险公司说的那程度。
事情发生在一年多以前,那天晚上6点左右,老孙开着摩托车回家时,与一辆轿车相撞。
在那起事故中老孙受伤了,“事故中,我的脚不知道怎么被卡住了,流了很多血,当时我以为断了。”老孙说,还好经过治疗,脚上虽然留下了残疾,还是能走路了,“不过,处理这起事故,我们共花费了医疗费、施救费等费用共计13万余元。”
事故后不久,即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由于老孙是无证驾驶,交警部门认为,老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轿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
由于轿车在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12万余元。也就是说,这笔大概13万元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拿12万余元。
可当老孙和轿车司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高额赔偿金。
为了讨回赔偿,老孙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施救费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一审的即墨法院支持老孙,也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老孙12万余元。可法院作出判决后,保险公司并没有履行,而是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诉状中,保险公司说,老孙的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3月22日开庭时,老孙的代理律师说,虽然老孙是农村户口,可是他从2002年起就在城镇居住、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为了让双方都满意,中院的法官首先是调解,老孙和保险公司将进行协商,如果仍然无法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法院将择日宣判。
面对这种情况,法官说,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之间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这起案件当中,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2万余元。”
“对于保险公司所说户口问题,法庭认为应当按城镇户口来算赔偿。”法官说,根据相关规定,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可以考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