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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9日,小马开着私家车和贾师傅开的无牌照三轮车撞上了,小马的车子损毁严重,原本以为投保了车损险可以高枕无忧了,可到了保险公司理赔时,小马却郁闷了。
在这起交通意外中,小马的汽车修理费高达十多万元,当他拿着修理明细单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拿出当初签订的一份格式合同,上面明确保险公司承担40%。小马当初投保就是为了把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保险公司为何变卦了呢?于是,小马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支付保险赔偿款11万多元。
原告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当中,贾师傅开的三轮车属于无牌照,也有过错责任。而针对这种情况,《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先拿出钱来赔给投保人,再去向第三方追偿。可如今保险公司一口咬定签了合同就应该按合同办事。
那么,这份合同到底是不是“霸王条款”呢?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全额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张萍 张陈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