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驾车超速驶入逆行车道,引发交通事故。近日,沾化县法院对因该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在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由雇主张某承担保险份额之外原告的全部损失。
2010年9月8日上午,刘某驾驶张某所有的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驶入逆行车道与郭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郭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驾驶机动车逆向且超速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无事故责任。郭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3天,支出医疗费用8000余元。郭某的客车经评估认定,车损价值为32300元。因本次事故,郭某支出停车费、吊装费、交通费等费用4500余元。刘某所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郭某将刘某、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准确,予以采信。对给郭某造成的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首先在刘某所驾驶轿车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和雇主,对交强险限额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应按事故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郭某的各项损失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郭某车损2000元,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郭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余元,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郭某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6700余元;郭某的其他损失34630元由张某承担。(卢国强 付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