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记者刘瑶实习生叶凡通讯员熊晓辉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隐藏着的“霸王条款”,令不少车主感觉上了保险公司的当,不出事发现不了,一出事索赔无门。
新乡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最近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货车出了事故,责任在对方,保险公司依据“无责不赔”条款,一分钱不给。
事件
撞了车,没责任保险公司就不赔
胡先生是新乡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汽销公司)的货车司机。2009年6月26日4时许,他驾驶着公司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一名行人疾行穿越公路,胡先生躲闪不及,撞倒行人,货车也翻入路边沟中。行人当场死亡,货车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撞死的行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先生无责任。
可是,当汽销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却被其以“在保险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赔保险金。交了保费却得不到赔偿,汽销公司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赔付义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保险金、车辆损失保险金等共计99420元及利息。
法官
“按责赔款”不合理需保监会调整
主审法官李启昱认为,保险公司“按责赔付”的条款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
保险合同的修改必须报保监会备案,这就意味着,即使消费者发现某些条款不合适,也只能选择签或者不签,没有修改的余地。
“按责赔款”体现在保险合同的“赔偿数额计算”部分,用损失数额×责任比例来确定赔偿数额。假设事故责任是70%,就能拿到损失数额的70%的赔偿金额;如果无责任、即责任为零,就是损失×0,得到的赔偿金额也就是零。
李法官认为,这实际上是免除责任和限制投保人的条款,应该放在免责条款里,向保险人明示,并加以说明,不应该躲闪遮掩。
我国保险法赋予了保险公司追偿权,因第三者的原因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在赔付受损方后,可以向事故的责任方追偿。而“无责不赔”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在规避向第三人追偿时的风险,并且通过约定巧妙地把这种风险转移到了投保人的身上。
李法官说,改变这种不合理,需要保监会等部门调整、完善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
律师
保险合同有“陷阱”,车主要大胆起诉维权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说,法学界有共识,保险合同中有个别条款是霸王条款,是“陷阱”。
“无责不赔”等条款,客观上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法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张律师还说,如果保险公司拒不理赔,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时,车主可以大胆选择向法院起诉解决。但是,主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并不多,车主即便认为不合理,也会觉得打官司麻烦,忍气吞声、无奈接受,而保险公司却从中获取巨大利润。
“有责才赔”、“无责不赔”也带来了许多危害。那些违法的司机利益能得到保障,而遵章守法的司机利益却无法得到保护,这无疑是在维护违法者的利益。不少车主为了能得到保险赔偿,甚至在事故中主动要求多承担责任,这就多承担了法律风险。
保险公司
损失由责任方来赔,肇事逃逸只赔70%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一工作人员说,只要无责方不放弃对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都会受理理赔申请。如果无责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受损,保险公司也会相应地扣减赔偿金额。可是记者却从该公司营业厅一位工作人员那里听到了不同的说法。面对“无责不赔”的质疑,该工作人员说,赔偿由事故的责任方支付,而无责方自己的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
另一位保险业内人士也称,自己没有责任,责任方又拒赔,无责方从自己的保险公司那里根本要不到钱;如果没有事故现场或者肇事方逃逸,根据条款,保险公司只赔70%。这种条款在郑州市经营财险业务的23家保险公司的合同里都存在,但却隐藏在保险单的背面,并且字体很小,投保人一般注意不到,这实际上就是霸王条款。
声音
法院判决霸王条款无效,保监会将推动调整完善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工作人员说,该院同类案子基本都是判决保险公司必须赔付消费者的。
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江苏省法院系统、北京市法院系统和重庆市法院系统都是通过判决,认定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的合法诉求。
虽然被法院判定无效,但是这样的霸王条款却依然存在。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条款引起的问题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赔服务不及时、不规范、不诚信引起的,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赔流程存在缺陷引起的,还有是由于保险知识普及不够引起的误解,有的也是正在调整完善过程中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投保人的切身利益,保监会高度重视,正积极采取综合性措施,认真研究解决。
相关链接
让车主们“吃哑巴亏”的车险霸王条款
1.撞了亲属不赔:意外撞伤、撞死亲属,不能获得死亡赔偿,撞伤他人却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杭州的马先生,驾驶货车,撞上了19个月大的女儿坐着的手推车,女儿被活活轧死。交警认定马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以“撞死亲人不能获赔”为由,拒绝了马先生关于其女儿的死亡赔偿要求。
2.非全车被盗的不赔:2010年11月3日,河南商报就曾报道过市民陈先生刚买的新车在无人看管的停车场被盗走了四个轱辘,但保险公司称,盗抢险只赔整车被盗,车轱辘被盗不赔。
3.只修不换:车子出险后进入理赔程序时,保险公司大都根据“只修不赔”的原则,只对发生损坏的部件进行修复,而非更换。
4.续保保费无视出险金额:“一年内出险3次以上,次年保费就要上浮,我觉得这个规定不合理。既要考虑出险次数,更应考虑出险之后的理赔金额,否则对一些车主来说太不公平。”车主余女士认为,有必要对目前的这一规定进行修改。
5.高保低赔:就是旧车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但在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而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车主高先生8年前买了一辆车。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1万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仅为10万元,也就是说他的车最多只能获得10万元的赔偿。而多出来的这9.1万元的保费,保险公司却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