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4月1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今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将从7万元提到28万元。这道“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则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昨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人保局副局长鲍淡如表示,此举旨在尽可能减轻医保病人的负担。
医保“封顶线”提高
市人保局副局长鲍淡如表示,4月1日起,上海市医保进入2011医保年度。该年度将于2012年3月31日结束。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也将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则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此外,经市政府批准,2011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自付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做调整,仍然按照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的标准也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标准参照上述精神,均维持2010医保年度标准不变。
突破“封顶线”,上海还有一个地方附加的保险基金,仍然承担80%的费用。“这样的政策设计主要对有这样需求的人提供了更好的托底性的保障。”他说。
调整三项工伤待遇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将从4月1日开始,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还有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记者了解到,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为: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00元/月。
此外,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协保”就业补贴放宽
鲍淡如还介绍,为缓解“协保”人员的生活困难,鼓励其通过自身努力实现比较稳定的市场化就业,上海将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政策的受益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所有的“协保”人员。这些“协保”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的,都可申请按月领取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补贴。
据介绍,“协保”人员是本市推进国企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采取特殊分流安置办法所产生的特殊群体,他们为改革和发展作出了贡献。
鲍淡如表示,目前尚未退休、仍然在就业年龄段的协保人员还有14.45万人。政策放宽之后,假如他们都通过自身的努力就业了,就都可以申领就业补贴。按照今年已经调整的最低就业标准,一个月可补贴640元。同时,这个政策也会作为长期政策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