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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号牌车辆也投保 保险公司拒赔被告上法庭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4/15 22:05:38  点击:1962
 

  在客户的轿车尚无有效号牌时,业务员为了完成业务量热情介绍客户投保,客户的轿车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否担责呢?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财保泗洪支公司给付原告赵海平保险赔偿金134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20081031日,赵海平通过被告保险业务员李然向被告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险,被告保险业务员李然在原告的轿车尚无有效号牌的情况下,为赵海平办理了机动车保险。200915日,赵海平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道路上转弯时与由马学林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泗洪县交巡警大队认定,赵海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泗洪县交巡警大队调解,赵海平赔偿马学林车辆损失1700元,被保险车辆修理费为11781元,后赵海平申请理赔,被告以赵海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无机动车有效号牌为由拒赔,双方因而成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被告业务员李然在明知原告投保的机动车无号牌的情况下,为其代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险,被告业务员李然当庭陈述未将机动车辆无号牌的免责条款向原告说明,也未及时将保险合同及格式条款交付原告,其作为被告保险公司业务员,作出对被告不利的陈述应予认定。故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原告支付第三者车辆损失1700元,被保险车辆损失为11781元,因原告投保均不计免赔,被告应按约定进行给付赔偿金。遂根据案件的相关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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