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讯(锦江法记者肖翔)投保车辆被撞后燃烧报废,投保人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损失是否有理?近日,成都锦江法院对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请求。
2010年4月,成都某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越野车购买了保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2万元,保险期一年。当年10月,该公司驾驶员驾驶越野车出行,与市民王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越野车燃烧报废。
经事故认定,王某在驾驶货车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成都某公司想到自己已为越野车买了保险,就绕开王某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向锦江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时,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该直接承担车辆损失,而应由事故责任人赔偿后,如有不足部分再由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成都某公司为越野车购买的是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虽然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成都某公司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该公司在未取得事故责任人及保险人的赔偿情况下,依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成都某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已折旧金额2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