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火灾烧毁了一家公司的部分厂房和生产设备,专业评估公司确认损失竟高达627.8万余元。保险公司“代为求偿”时将事故责任单位告上法庭,不料定损价格遭到对方强烈质疑。经二次定损,认定损失为541万余元,前后相差86万余元。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事故责任单位赔偿374.8万元,受灾公司自行承担166.2万余元。
2008年12月7日上午8时30分许,本市奉贤区工业综合开发区内一家驱动系统公司的摩擦片生产车间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00平方米,导致厂房及部分设备被烧毁。两天后,消防部门确认火灾原因是塑焊操作工王某在进行风管塑焊作业时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操作不当引起,王某应对该起火灾负直接责任,驱动系统公司未尽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应负间接责任。
此前,驱动系统公司曾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厂房及内部装修、厂房内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家具、电脑、存货等财产投保。火灾发生后,保险公司定损627.8万余元,并向驱动公司赔付。2009年12月,取得代为求偿权的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火灾直接责任人王某所属的机电公司赔偿损失627.8万余元。
庭审中,机电公司申请追加驱动系统公司为第三人。机电公司辩称,设备内部堆积了大量易燃物,驱动系统公司没有提供安全的施工条件,也没有派员在现场告知或监督指导施工,这是导致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保险公司无权代位求偿;保险公司提供的公估报告,是在机电公司没有参与评估和定损的情况下作出的,不能作为定损依据。机电公司又提出,驱动系统公司向消防部门申报的损失仅17万元,公估报告的定损金额与之相差悬殊;而且公估报告所附凭证中有驱动系统公司购买锦旗赠送消防部门以及购买墨盒、复印纸等办公用品的费用,该报告公正性值得怀疑。
去年3月31日,机电公司申请重新公估。经当事人同意,法院以抽签方式从3家公估公司中选定一家进行公估,最终认定金额为541万余元。
法院认为,机电公司施工人员的不当操作导致本案火灾发生,机电公司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驱动系统公司因消防负责人不在场,没有安排消防巡视和现场看护,应对该起火灾事故负次要责任。据此,法院酌定机电公司担责70%,驱动公司担责30%。
作者:栾吟之 章伟聪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