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0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郑淑梅) 为防止多辆套牌车仅购买一份保险,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往往给保险车辆加装车架锁,同时约定出险时保险车辆上必须带有车架锁,否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近日,五莲法院审理一起因保险车辆未加装车架锁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偿了原告各项损失14000元。
2009年6月,何某的重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两张保单的特别约定栏均注明出险时如无某某号车架锁,保险公司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何某的车辆在一物流园内倒车时,致保险车辆及车上货物受损,经核定,损失为18552元。事故发生后,何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出险时事故车辆上无约定的车架锁为由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有效合同。保险单中关于车架锁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但保险公司提供的调查笔录证实,何某投保时保险车辆在外地出发未回,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本该在何某投保时给投保车辆安装车架锁,但业务员却将车架锁交给何某,让何某安装,没想到何某领回车架锁还没来得及安装,车辆就在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安装车架锁本应属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未履行其义务,致使何某的车辆出险时未加装车架锁,过错在保险公司而不是何某,经调解,保险公司赔偿何某各项损失14000元。
作者:徐艳 郑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