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9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郑淑梅) 李某行车时将路边的刘某撞伤,致刘某住院治疗,李某为刘某共垫付医疗费15000余元,保险公司却以其中有治疗糖尿病的药物为由,只给赔付13000余元,于是,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余款2000余元。
2009年5月13日,李某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李某驾车时不慎将刘某撞伤。经交通部门确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在刘某住院期间,李某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材料费共计15000余元。而保险公司只赔偿13000余元。于是,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000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就李某垫付的费用已经赔偿了13000余元,余款2000余元,系治疗糖尿病药物费用而不是用于治疗外伤的药物,所以,公司拒赔。
庭审中,李某就费用中含有治疗糖尿病的药物,提出是因刘某做手术,医院需要控制糖尿病的病情所必须进行的治疗。李某出示了出院记录作为证据:“术后给予药物预防感染、控制血糖等综合对症治疗。”
五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对李某发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医嘱中注明术后给予预防感染、控制血糖综合对症治疗,属于术后必须的治疗,因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2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