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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4/22 0:09:11 点击:2001 |
通州法院调研“天价”拖车费 发现清障服务被垄断、现场收费无标准———
本报讯 车辆坏在高速路上,拖车费被收了16000元。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因对方认为费用过高遭拒。近日,通州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调研发现,由于清障主体处于垄断地位,漫天要价无标准,往往导致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只能闹上法庭,而法院在判案时也无奈处于两难境地。
案例
故障车被拖十几米
张嘴就要价两万三
据原告代理人丁永介绍,2010年9月19日,他所在公司的司机刘学军驾驶载有10多吨货物的货车行驶至西五环杏石口桥北时,车辆后方一个轮胎突然爆胎,货车从最外侧车道冲进了最里侧车道。
事发后,丁永作为公司车队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丁永说,当时交警已经到场,由于事故车堵住了后面的车辆,交警叫来车辆救援公司的2辆吊车到场,事先没有谈价钱,2辆吊车一起将事故车由最里侧车道吊到了应急车道,“距离也就是10多米远吧”,丁永说,当时救援公司就开口要价23000元。丁永吓了一跳,当场拒绝,双方没谈拢。
丁永说,事故车换上新胎后,交警让把车开到指定停车场。由于不交清拖车费就不能把车从停车场提走,丁永只好找救援公司谈,后来救援公司问事故车有没有上保险,丁永撒谎说没有上,救援公司于是同意降低费用,最后在双方的争执下,费用降至16000元,当场开具了发票。
丁永随后拿着发票去找车辆投保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索赔,对方认为吊装费过高,且保险公司发现这次事故用了80吨的吊车两部,保险公司认为只要用一部就可以,但实际上丁永却为每部车支付了八千元吊装费。丁永说,他也认为只要用一部车就可以,对保险公司的说法表示理解,但是他也没有办法,如果不付钱,车就开不走。商谈无果,丁永所在公司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调研
交警指定清障公司
垄断价格根本没谱
在此案主审法官许多清的带领下,参与案件审理的通州法院法官隋海鹏对频频见报或诉诸法律的“天价”拖车费案展开了深入调研,最后总结发现导致清障车收费不规范的原因诸多。
首先,交警部门直接指定清障主体。由哪个公司进行起吊或者清障都由处理事故的交警直接指定,事故方或保险公司虽然是最终的费用承担者,却没有权利选择自己认为更好更便宜的吊车公司。
其次,进行事故处理的车辆和人员的数量标准与实际需要不符。清障方派吊车的数量和吊车吨位,应根据事故车的情况来确定,但在诉讼中,事故方常称他们的事故车辆只需吨位小收费相对低的吊车,而受指定的清障方派来的却是吨位大收费高的吊车。另外,实际上只需要一辆吊车,却来了两辆三辆吊车,其余没有进行起吊工作的同样要支付几千元的吊车费。在人工方面上,也同找吊车一样,来人的数量和每人工时费都不能根据需要确定,所有这些都可能产生额外的费用,但事故方都只能无条件买单。
更关键的一点是,清障服务没有统一规范的收费标准。因受指定的清障方在事故现场一定程度上居于垄断地位,收多少都由清障方自己定,随意性大。清障公司甚至根据事故车有没有上保险来确定收费多少,导致事故方和保险公司意见都很大。
建议
法院认定“两难”
建议统一收费标准
正是上述不规范因素的存在,最终导致了法院的认定很尴尬:如果法院支持了最终的花费数额,明显过高;如果不支持,却有相关公共部门的介入,甚至有相关部门或人员的签章,事故方也已实际支出这部分费用,法院不支持将一定程度上使已支出费用的事故方利益受损。而且,如果不认定这个已经产生的费用,又该依什么标准确定一个新的数额,法官的自由裁量没有更好的依据。
4月15日,在多般权衡下,通州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定保险公司应对原告已支付的16000元吊装施救费给予赔付。对保险公司称吊装施救费过高的抗辩,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通州法院因此案发出建议,在交通事故处理收费问题上应制定公开透明的处理程序,适当考虑事故处理费用承担者参与清障主体的选择,并依据具体事故情况合理确定事故处理实际所需车辆和人员。同时,确立明确、统一、合理的收费标准,规范事故处理清障主体的收费行为,使费用承担者对事故处理所需费用有明确的预期和判断。 “只有一个相对透明的处理程序,得出一个比较合理的收费数额,才会真正解决这种尴尬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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