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俊 通讯员/城法研)车主购买车辆盗抢险后,盖有保险公司承保章的投保单上投保额因手写连写分不清是“82000元”还是“8200元”。当车主真丢车后,车主认为保额是“82000元”,保险公司称是“8200元”,双方争执不下。日前,清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纠纷经过一番查证后,判定保险公司以“82000元”的投保额向车主理赔。
保险员写单模糊盗抢险保额从8.2万变成8200元
2008年2月,车主王某购买了一台价值12万元的新车。2009年2月,王某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2009年2月-2010年2月的车险,并共支付4583元的保险费用,其中,盗抢险投保标准从12万降到8.2万,并为该险种支付保险金150余元。
2009年6月,王某爱车被盗,他拿出投保单以8.2万元的保险额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一方拿出存档并盖有公司承保章的王某投保单一看,单上因手写连写无法分辨盗抢险保险金额是82000元还是8200元,且保险存档记录显示,车主最终购买盗抢险是按照8200元的标准购买的,支付了保险费用为150余元,因此,保险人司只能按8200元的标准对王某赔偿。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该保险公司职工李某当时给王某办理保险时,首先给李某开出了一份没有盖公司投保章的投保单,投保金额是82000元。双方谈妥后,李某代保险公司开具了一张盖有保险公司投保公章的正式投保单。“问题就出在这张保单上。”车主表示,这张正式投保单上的投保金额数字由于是手写连写,很难分辨出是“8200元”还是“82000元”。保险公司一方在计算保险费用时,按照8200元的投保额进行收取。因此,面对车主的理赔诉求,保险公司按8200元投保标准理赔。
以接近市值价原则法院判定投保额为8.2万
2010年10月,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向保险公司职员李某查证,盖有承保业务专用章的投保单显示机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其本意是82000元,是由于当时连写导致出错,但当时计算保险费是按8200元进行了计算。
另据法院查明,涉案车辆2008年2月初次投保时亦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盗抢险投保金额为120000元。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在出具正式保单前出具一张手写未盖章的投保单交给车主,该投保单上盗抢险金额为82000元。车主经审查同意按投保单载明的条件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之后由李某重新填写正式投保单交双方盖章确认时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投保单记载,82000元的机动车盗抢险金额,与被盗机动车当年的市场价值较为接近,同时也符合车辆按折旧后的市场价值投保原则的习惯。此外,双方没有协商变更盗抢险保险金额,故应认定当时双方投保的机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是82000元而非8200元。
最后,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扣除免赔率后应当赔偿63690元给车主,减去已付6396元,判令保险公司向车主赔偿575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