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着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各社保险种分别通过单项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缺乏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的跨区域转移制度也相对缺失。2011年7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从多个方面对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布局进行了调整,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险工作进入了全方位覆盖的新局面,北京市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就此对《社会保险法》的布局调整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后续影响进行了调研:
一、《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障范围的布局调整
1、进一步明确了“五项社保”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形成了完成的社会保险体系。这种对“五项社保”覆盖范围的明确规定,将对人单位少缴险种形成制度性规制。随着配套法规的出台,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将同本市户籍人员一样,完整享有五项社会保险待遇,尤其是原来不能享有的生育保险。
2、明确要求建立社会保险跨区域转移接续制度
原有的社会保险体系各地区各自为政,无法跨地区转移,外地农业户口在与本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从社保机构获得一次性结算补偿。社会保险法从国家全局的宏观视野,规定了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可以进行跨区域转移,年限可以接续。今后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这就保证了号码的唯一性。
3、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明确写明国家将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相信不久的将来,农村居民也能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到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带来的生活便利。
4、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灵活就业的人员也可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缴费年先后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在华就业外国人也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包括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现行的规定中,外国人是参加不了我国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一规定是符合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也有利于保护外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
根据原有规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必要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如不符合此项要件,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为了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畴,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此次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影响
1、因用人单位未完整缴纳“五险”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将增多
原有的社会保险规定相对松散,未明确规定“五险”的缴纳范围,故诉讼中出现过用人单位只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而未缴纳其他社会保险的情形。《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五险”的义务,故因用人单位未完整缴纳“五险”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将增多。
2、外地户籍女职工因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将增多
原有的生育保险政策由行政机关制定,一般以户籍为限制条件,非京籍务工人员尤其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打破了原有的户籍界限,届时处于“三期”阶段的外地女职工也可以享受同等待遇,故由于新发存在“适应期”,涉及外地户籍女职工因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将增多。
3、因用人单位不协助办理社保跨区域转移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将增多
2010年之前,外地农业户口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无法跨区域转移,离职时可以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在可以办理社会保险跨区域转移后,必然会有大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跨统筹区域转移手续,若用人单位拒绝协助,必然要引发大量相关纠纷。
4、在华就业外国人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将增多
海淀区作为北京市高新企业、外语培训、留学服务相对集中的区域,外国在华就业人员相对较多。伴随着政策的调整,原来无法在华享受保险政策待遇的在华就业外国人,可以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由此引发的在华就业外国人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作为新类型案件,并将数量增多。
(作者:张江洲 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