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3日讯 刚买两个月的轿车在停车场被偷,保险公司和停车场都找理由推脱,长沙陈先生索赔无门,只得拨打长沙市司法局12348热线求助,律师称保险公司和停车场都该承担责任。
长沙雨花区陈先生今年年初花了二十几万元买了一台轿车,4月20日,他将车停在高桥附近一停车场里,等他办事回来,发现车不见了,停车场的保安也不知车子何时被盗,陈先生马上报警。
几天以后,车子依然没有任何线索,陈先生找到停车场负责人,要求赔偿,负责人称,车子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
而当陈先生找到保险公司,对方却称车子被盗,责任人是偷车人,虽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先赔偿失主损失,可是法律还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损失后,享有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鉴于现在盗车人还没被抓获,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在案件未侦破之前,不能给予赔偿。
陈先生很疑惑,这丢车造成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律师说法
建议法院调解处理赔付
长沙市司法局12348热线王焕清律师认为,因陈先生的轿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他与保险公司已形成了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先向投保人赔偿保险金,然后在赔偿保险金的范围内向第三人代位求偿。
由于本案尚未破案,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人不明确,所以保险公司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但这并不影响投保人陈先生行使索赔权。 因为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只要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应先向投保人赔偿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对陈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陈先生将车存放在停车场,已经交了保管费,即与停车场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停车场应对车辆丢失的后果负责,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焕清律师称,鉴于保险公司和存车处两方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建议通过法院调解,来处理赔付的问题。
[稿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