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112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62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430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823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613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56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400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60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63
 
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法院斩保险潜规则 车险次日起生效缺依据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5/11 23:40:04  点击:2709

"当日投保交强险,保单次日零时起生效"是保险行业的惯例。因此,当事人投保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通常以事故不在保险期间为由拒赔。日前,这个保险行业的"潜规则"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回原形。

案宗

保险真空期出意外

2009年6月29日8时,江苏如皋市民徐育恒来到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如皋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其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保险公司于当日8时6分向徐育恒签发了"交强险"保险单正本一份,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至2010年6月29日24时。

当日11时20分,徐育恒委托姜某骑自己的摩托车外出办事,与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潘某伤残。2009年7月29日,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潘某承担主要责任,姜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双方协议,徐育恒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2009年12月14日,徐育恒给付潘某交通事故赔偿款13万元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2009年6月30日零时起,事故发生时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2009年12月30日,徐育恒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焦点

零时保险制是惯例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保险行业的零时保险制。所谓零时起保制,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来某日的零时。这种规定往往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规避了保险责任,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初衷。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徐育恒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限是2009年6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6月29日24时止。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期限尚未开始,被告不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昨日,一家车险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坦言:""今日收钱明日生效"是保险行业的惯例,在保险合同中也有明确注解,要实现当天投保立即生效的可能性不大。"

法源

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

尽管保险公司有所谓条款在手,但是,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保险期限条款是保险公司惯例,但被告未明确告知徐育恒,故条款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按照常人理解,投保人投保后保险合同即已生效。保险公司对原告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上载有保险期限"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至2010年6月29日24时"。但是,在保单投保人一栏并没有徐育恒签名,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已与原告协商达成合意。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条规定:"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由本条例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作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后签字确认,该保险期限条款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理赔11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出上诉称,徐育恒向保险公司发出要约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期间是"交强险"的主要内容之一,涉及到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单中应当予以明确。

南通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这一惯例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规避了保险责任,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初衷;此外,保险人无权将行业的某些惯例沿用于高风险活动的机动车保险活动中,从而加重投保人的责任。

反思

提前投保应减少真空期

本案中,保险公司如果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就可以以事故不在保险期间为由拒赔呢?昨日,《国际金融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保险专业律师张洪波。在他看来:"保险公司的这项惯例显然不符合《保险法》有关规定。"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张洪波进一步解释到:"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一旦接受投保人保费,保险合同就应该即时生效。"

"事实上,关于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的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在张洪波看来,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协议时未进行协商约定,将生效时间推迟显然也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同时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到格式条款起保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

因此,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和告知,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张洪波认为,保险公司应该修改相关格式条款,使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置和要求。

昨日,记者就此拨通了数家保险公司电话车险咨询电话,所有客服热线给出的答案均是:当天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最快将于次日零时起生效,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合同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将不予以理赔。

如果"今日收钱明日生效"已然是保险行业的惯例,那么,投保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国平安车险热线的服务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担心风险真空期,投保人可以考虑提前一天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并于次日前往4S店提取汽车;对于续保的投保人,应该在保单到期前就办理相关续保手续。

    而张洪波则建议,投保人一旦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应该向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并利用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保险合同转让未批改保险公司不免责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