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村间道路电线较多,一货车因载物超高,难以通过,村民便坐在驾驶室顶部用竹竿挑电线,不幸从车顶坠落地面,因颅脑损伤而死亡。死亡者究竟是属车上人员,还是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中的“第三人”?近日,法院审结这一引发争议的案件。
事 发
村民车顶坠落地面死亡
前年10月的一天上午,货车驾驶员朱某按照门窗经销店老板的要求,将门窗送到我市斜桥镇某村的胡小男家。货车开到这个村后,因村间道路上空电线较多,车上装的门窗较高难以通过,驾驶员便打电话与胡小男联系。
很快,胡小男与哥哥胡大男一起来到车前,他们商量后决定,绕道从另一条电线少一些的村道上走。期间,由胡大男趴到驾驶室顶上,用竹竿挑高电线,让车辆顺利通行。车辆继续行驶途中,朱某忽然听到“咚”的一声,只见胡大男从车顶上掉下,朱某赶忙停车。“不得了!”朱某只见胡大男鼻孔流血,不省人事。朱某立即将他送到医院,后胡大男因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巡警大队现场勘察确定,胡大男从驾驶室顶部坠落地上后,他的头部与车前部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法医检验鉴定意见为胡大男为交通事故中遭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胡大男承担次要责任。
激 辩
受害人属车上人员还是第三人
飞来横祸让胡大男一家很伤心,货车驾驶员朱某也陷入痛苦。朱某的货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按交强险赔偿规定,若发生事故时胡大男属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将不赔偿,只有属于第三人时,保险公司才赔偿。
胡大男的亲属与朱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三方就赔偿一事各持己见,根本无法谈妥。胡大男的亲属便将司机朱某和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其余损失由朱某赔偿80%。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死者属于车上人员,肇事车辆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交强险只能赔偿第三者,因此公司拒绝赔偿。同为被告的朱某一方与保险公司就该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展开激烈辩论。
“胡大男在车外观察、协助车辆通行时,处于与被保险车辆脱离的状态,应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人。”朱某的代理律师称。另外,胡大男发生交通事故时置于车下,受伤于车外,无论从责任保险目的及社会功能的角度,还是从交强险立法宗旨来看,都没有理由将胡大男排除在第三人之外。
审 结
法院确认受害人为第三人
这起案件在经过数次开庭审理后,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受害人为交强险中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胡大男亲属经济损失计11万余元,朱某则赔偿32万余元。
据法院民一庭庭长钟云峰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胡大男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第三人。“第三人”和“车上人员”是基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其身份会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属于第三人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应当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本案中,在事故发生前,受害人胡大男在货车顶部应属于车上人员,但其是从货车顶部坠落地面,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不能排除其坠落过程中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的可能。因此,应认定事故发生时胡大男并不在车上,不属于车上人员。肇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损失,余款由朱某按责承担。
作者:朱 娜 曹味东 包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