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交通事故情急之下向保险公司业务员报案,保险公司以王师傅没有投保货物掉落附加险为由口头拒绝理赔。时隔两年,王师傅车辆所在单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事故损失。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单位获赔10万元保险费。
2009年3月12日,王师傅驾驶单位的货车在行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货物掉落砸到了旁边的车辆。事故发生后,王师傅在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以及通知保险公司业务员顾某。因顾某不是保险公司专门的勘察人员,到达现场也没有定损取证。回公司后,顾某将事故现场的情况向保险公司汇报。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因货物掉落引起的,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的范围,因王师傅车辆所在的单位未投保货物掉落险拒绝理赔。
王师傅多次与顾某交涉,均被顾某以同样的理由回绝。2011年3月15日,王师傅所在单位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5万。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已过两年,被保险人没有报案,也未理赔,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约定,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拒赔。
承办法官认为,王师傅未按照保单上写明的正常流程拨打保险公司的出险电话存在一定过错,但事故发生时,王师傅向保险公司顾某报案,顾某随即来到事故现场。王师傅有理由认为顾某能够代表保险公司,自己已向保险公司报案,是保险公司一再拖延才导致理赔“过期”。根据《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该规定仅说“发生意外事故”并没有说一定要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才理赔。王师傅驾车左拐速度过快导致货物掉落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范围。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都做出了让步,同意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