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泰兴籍驾驶员焦某在南京浦口区交通肇事,将一名横穿马路的女性流浪人员撞伤致死。浦口区法院跳过民事诉讼程序、代为死者保管赔偿款,判处焦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2002年以来,该院已先后审理18起这样的案件,代为保管的赔偿金近百万元,但至今无人“认领”。这笔烫手的钱,是继续保管还是还给肇事司机,法院颇感为难。
1起特殊的车祸
死者身份不明,法院代收赔偿款
2002年大厂驾驶员赵某(化名)驾驶小轿车将一名横穿南京长江大桥桥面的无名老头撞伤致死。交警部门经多方努力无法证明其身份,也未能联系上家属。2002年11月,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浦口区法院立案后,赵某表示,愿意做出赔偿以争取轻判,这让承办人十分为难没有赔偿权利人,谁来接收赔偿款?
在2002年,关于“无名氏”受害人权益的维护还是个新鲜话题,各地都还处于摸索阶段,南京更是没有可参考的司法实践。经过多次研讨并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后,浦口区法院提出一个既大胆又新颖的解决办法:由法院出面代收赔偿款。随后赵某表示同意。由于死者身份不明没法确定赔偿标准,赵某按“就低估算”的办法支付了赔偿款,后被判缓刑。在维权主体不明的背景下,浦口区法院出面代收车祸赔偿款,可以说是不得已之办法。刑庭庭长胡山说,催生这个“不得已之办法”的,正是2002年发生在南京长江大桥上的这起交通事故。
18起类似的案件 9年来赔偿款已累计近百万
此后几年,浦口区法院沿用这一办案方法陆续审理了多起“无名氏”被撞案,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上级业务部门和检察机关也表示认同和肯定。
考虑到部分被告人经济困难,浦口区法院还尝试将保险公司纳入了赔偿体系。正常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有保险,就能找保险公司理赔。但这类事故中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很难正常启动理赔程序。考虑到完全由刑事被告人垫付赔偿款,加重了被告人的经济负担,浦口区法院先后与多家保险公司协商,争取到一条“绿色通道”,即,被告人在垫付赔偿款之后,再基于保险合同起诉保险公司,以此获得保险公司理赔。但目前只处理交强险,不处理商业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提前理赔也是可以接受的,因为不管受害人是谁,车祸发生后,交强险都应当作出赔偿。被告人(肇事者)的负担却可以因此而减轻。
截至目前,浦口区法院已先后审理18起这样的案件,代为保管的车祸赔偿金近百万元。这笔钱被存在一个专门的账户,等待受害人家属前来认领。
无一受害者家属来认领 这笔烫手的钱该何去何从?
出乎意料的是,直至今日,都未有受害人家属前来认领赔偿款。2008年,安徽来安县一居民找来,称自己是其中一位受害人的家属,但鉴定显示DNA不匹配。随着时间的流逝,专有账户中的钱数目越来越大,也越来越烫手。
一些肇事者见受害人家属出现的可能性不大了,便想要回赔偿款,极个别在遭到法院拒绝后,还四处投诉,称法院意图“霸占”属于受害人的赔偿款。
尽管有这样那样的质疑和非议,但浦口区法院认为,退回赔偿款不可行。“侵害方向受害方作出赔偿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因为受害方身份不明,就免去侵害方的义务,这不公平。更何况受害方的家属还是有可能会出现的。”刑庭庭长胡山说。
争议与回应
是否可以先不赔偿?
有人提出何不先把民事赔偿部分放在一边,等将来受害人家属现身,再让肇事司机掏钱呢?浦口区法院刑庭庭长胡山表示,上面这种做法有很大弊端。首先,民事上,拖的时间越久,越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因为受害人家属何时能现身是不确定的,如果时隔多年,受害人家属找来,肇事司机已经离开当地或者已经丧失赔偿能力,极有可能导致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权无法实现。再者,刑事上,被告人(即肇事司机)无法获得缓刑。根据省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交通肇事罪如无酒驾、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是可以判处缓刑的,但前提是赔偿到位。赔偿不到位,不得判处缓刑,没有任何商量余地。有些肇事者明明愿意赔偿,却没有机会履行赔偿义务,从而不能获得缓刑。
为何不让民政局作为原告?
胡山表示: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谁是“无名氏”死者赔偿权益诉讼的主体,民政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替“无名氏”维权,目前仍然遭到质疑,一些地区为了扫清诉讼障碍,专门就此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比如陕西西安长安区就出台了《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但也有待在实践中经受进一步检验。也有地区如山东是由交警部门代收赔偿款。就南京而言,目前这一块的立法仍是空白。
2006年,南京高淳县民政局替车祸无名氏打维权官司,一审和二审均未获得法院支持,这说明,在南京,民政部门代替“无名氏”维权是行不通的。浦口区法院代为保管车祸赔偿款的做法,并未突破法律的限制,既依法惩治了犯罪,又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行之有效的,上级业务部门和检察机关均予以认同。
一直无人认领怎么办?
胡山:这也是我们所担心的,法院因此专门撰写信息,向有关部门建议,希望能成立专门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此类案件的赔偿款纳入该项基金管理。比如,可以参照西安的做法,“无名氏”死者的赔偿金由民政局单设会计科目保管,并建立财务账册。赔偿金至少保存5年。5年后无人认领的,可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超过5年前来认领的,由民政局从账户中调剂资金支付。被害人家属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另行起诉。
或者,相关部门尽快立法,明确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赋予某部门或某机构以相应的诉讼权,同时确立赔偿标准,扫清此类案件民事诉讼的障碍。这样赔偿款便有了托管单位,法院也就无需“搅合”其中。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胡山:赔偿金额的确定需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如被害人身份、职业收入、家庭情况,抚养赡养情况等,并按国家相关赔偿标准进行测算。“无名氏”赔偿作为道赔案件的特例,由法院武断地认定某一数额为赔偿数额,既缺少证据支撑,也没有法律依据。
道赔案件赔偿中,唯有交强险数额是确定的,不需要证据支撑,故而以交强险数额作为被告人预交的赔偿数额于法有据。所以,浦口区法院确定暂付赔偿款的原则是交强险为限,其他赔偿部分待相应的民事证据出现后再行确定。
浦口区法院
建议完善立法 建立专项基金
针对这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浦口区法院刑庭近日撰写了一份信息,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其一,建议完善立法,填补空白。相关部门应尽快立法,明确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赋予某部门或某机构以相应的诉讼权,同时确立赔偿标准,扫清此类案件民事诉讼的障碍。
其二,建议建立基金,实施救助。国家成立专门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此类案件的赔偿款纳入该项基金管理。
其三,建议将保险公司纳入赔偿体系。通过这一途径,既可以使刑事被告人获得与其行为相适应的刑罚,又不致加重被告人的经济压力。
专家观点
法院代管赔偿金会剥夺肇事者豁免权
南大法学院教授邱鹭风:2006年高淳民政局替车祸无名氏打维权官司,南京中院专门召集南大法律研究中心的民法专家进行了探讨,当时我们一致认为民政部门没有原告主体资格。据我所知,南京中院向省人大发了立法建议,希望省人大立法明确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但一直没有下文。浦口区法院的做法,可以说是变通之举。这么做有利于维护受害方的权益,但从法律层面看,我认为还是值得商榷的。我国法律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上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人损案件1年,受害方如果不知情,最长的保护时效是20年,超过诉讼时效,加害方将不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加害方的法定“豁免权”。如果一起车祸已经过了20年,被害人家属还未出现,肇事司机就不需要赔偿了。法院出面代收、保管赔偿金,会不会涉嫌剥夺了肇事司机的“豁免权”?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著名法学专家刘克希:现行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过程中,这次修改很可能会将“公益诉讼”写进来,如果明确无名氏被撞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属于“公益诉讼”,这类案件的诉讼障碍应该能被扫清。本报记者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