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意外,如今车辆一般都投保有三责险,但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不规范操作,很可能会导致错误理赔情况的发生,这样既不利于维护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更容易损害到交通肇事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权益。
文 本刊记者/邢 力
2010年6月5日下午,安徽安庆人张翔(化名)驾驶一辆小货车在上海九星建材市场内行驶时,因驾驶大意,不小心将正在街道上玩耍的年仅2岁的小敏撞伤。事故发生后,张翔虽及时将小敏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可不幸的是,小敏仍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同年10月,张翔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因其没有上诉,不久即被转往白茅岭监狱服刑。
险企“自说自话”付理赔金
今年2月,法院又判决张翔赔偿死者父母50万余元。虽然张翔已去监狱服刑,其妻子更是两手一摊,直呼家里没钱可赔,但因肇事车辆已投保商业险,在法院和死者父母看来,请保险公司协助支付理赔款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然而小敏父母左等右等,依然没有收到张翔的赔偿款,于是,两人就向闵行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希望能为小敏父母早日拿到赔偿金,以抚慰其受伤的心灵。经过调查后,法院执行人员发现,本案中的肇事车辆在中国人寿财险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但令执行人员感到震惊的是,保险公司已在2011年2月28日将这20万元理赔款汇入了张翔在中国邮储银行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支行的账户内。
张翔明明在监狱服刑,根本不可能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怎么保险公司已经自说自话把理赔事宜搞定了呢?在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中,保险公司承认已将理赔款打入被保险人张翔的账户内,但却不能提供任何能证明张翔已经履行理赔义务的证据。
然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张翔必须在向死者父母作出赔偿后,保险公司才能向其理赔,而张翔根本没有赔偿,因此保险公司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保险法》规定。对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电话里回应称:“我们公司一直都是这么处理的。”
谁悄悄提取了理赔款
两个疑难问题摆在了执行人员面前,第一,究竟是谁代替张翔办理了理赔事宜?第二,今年3月12日,张翔正在白茅岭监狱服刑,又是谁从张翔的账户中取走这20万元的呢?
在监狱内,警官证明了张翔入狱后始终没有家人来探视,但张翔入狱后曾与妻子打过电话的情况引起了执行人员的高度关注。在2011年4月10日的录音中,张翔浓厚的安徽太湖县口音的方言虽然让执行人员很难明白整个谈话的意思,但其中“20万元钱”这个词让人听得明明白白。
因此可以确定,张翔完全有可能知道20万元理赔款的情况。
但令执行人员感到意外的是,在对张翔的提审中,张翔一口咬定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过理赔,他的家人也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过理赔。经再三追问,张翔仍矢口否认办理过理赔手续,虽然承认打过电话,但否认谈到过任何关于理赔款的事情,甚至压根没有谈到钱的事情。
由此可以断定,张翔隐瞒了真实情况。因为他不知道监狱方面按照规定对其和家属的电话进行了录音。
通过对张翔的审讯,执行人员还了解到,张翔妻子在上海九亭一带居住,张翔的身份证现在还在她的手中,而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庆市分行综合业务部提供的情况看,3月12日,张翔账户上的这20万元理赔款是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储蓄所中被取走。结合张翔关于其妻子居住在上海九亭一带的交代,执行人员判断得出20万元理赔款是张翔的妻子用张翔的身份证从银行取走的结论。
保险公司死不认错
但是保险公司为什么会那么轻易就将理赔巨款汇入张翔账户的呢?为了解开谜团,执行人员又赶往中国人寿财险公司安庆分公司。可在谈及保险公司为何在张翔没有赔偿的情况下,就已经理赔的问题时,接待人员仍始终以当地惯例来敷衍。
在承办人告知其行为违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时,没想到保险公司竟然以该规定只适用于交强险不适用于三责险这样荒唐的借口进行辩解。
在问及该起事故理赔的经办人时,对方表示具体经办人现在已难以查找,并对其公司如何得到张翔账户等细节问题支支吾吾。
“那就请协助提供张翔案的理赔材料吧。”对这样一个要求,保险公司当然不能再予以搪塞。半小时后,保险公司才找出了薄薄的一本卷宗,就在这本卷宗中发现了一个重大秘密。卷宗中含有一张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申请书,申请书上载有张翔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0年6月5日。至此,保险公司仍信誓旦旦地高调表态:“这签名是张翔本人来公司签的字。”言下之意,保险公司并无过错。然而事实上,张翔发生事故的当天(2010年6月5日)即被刑事拘留,根本没有时间来签署这份申请书。对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无言以对。
至此,曲折迷离的理赔疑云已基本清晰:张翔的妻子用伪造张翔签名的理赔申请书从保险公司中得到了理赔款,并通过张翔的身份证取走了20万元理赔款,并在2011年4月10日与张翔的电话中告知了这一情况。
幕后主谋就是张翔
为了了解张翔在整起事件中起到的作用,执行人员来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院,该院执行庭庭长找到了一位来自安徽省太湖县的法官。经反复听取录音,终于了解到张翔不仅知道其妻子领取理赔款的事情,并在电话中已对20万元理赔款作了详细分配:张翔让妻子将其中15万元先在一边放一放,看看法院执行情况再说,另有5万元给儿子读书用。电话中,当其妻子担心这么做违法时,张翔仍要求妻子照他的意思办。
至此,情况已完全清楚,执行人员立即将张翔妻子在邮储银行另开的15万元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将张翔妻子传唤至法院,并在执行人员的讯问下,张翔妻子完全交代了事实情况。同时,中国人寿财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给执行人员打来电话,承认理赔申请书上的签字的确不是张翔本人签字,是由其家人代签。也承认由于他们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了此次错误理赔的发生。没有几天,20万元理赔款终于打进了死者小敏父母的账户之中。
法官点评:保险公司应深刻反思
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 杨克元
一场交通事故引发的一次普通的保险理赔,却因保险公司工作中的大意疏忽和粗糙对待,而被冒名顶替领走了被害方的巨款,为法院执行制造了巨大的困难,值得引起相关保险公司的反思和改进。另外,如果肇事一方在发生事故后能主动履行赔款义务,从而取得被害小孩父母谅解的话,事情可能向着有利的方面转化。因此我们希望张翔及其家人把对死者的忏悔化作实际行动,早日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项,来抚慰生者受伤的心灵。也希望广大的司机朋友能在驾驶时更加谨慎,安全上路,尽量避免类似的悲剧上演。
理财金手指:无良司机莫存侥幸心理
本案的关键出在保险公司,正是由于保险公司存在着从业人员对于相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理赔过程审核不严,日常管理存在严重缺失等问题,这才终于导致了错误理赔情况的发生。而作为交通肇事者及其家属,更不应该抱着侥幸心理,企图通过钻保险公司的理赔漏洞,以假冒签名,转移理赔款的方式将原本用于安抚受害者家属心灵的理赔款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