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去年12月,戴小姐向银行抵押贷款买了一辆新车,购置保险时,约定保险第一受益人是银行。当月,戴小姐开着未上牌的新车上路,在路口撞到另外一辆小车。交警部门认定,戴小姐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未按照规范安全驾驶,负次要责任。
事后,戴小姐拿着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是银行,戴小姐无权越位索赔。2011年2月,戴小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3.6万余元。
到底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近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模拟辩论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一受益人是银行,故银行才有保险金请求权,戴小姐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戴小姐的起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单约定第一受益人是银行,主要是维护银行的抵押权。本案投保车辆仅发生部分损失,将理赔款支付给戴小姐,不会对银行的抵押权造成损害。故戴小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戴小姐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会损害银行的抵押权。保险赔偿金的功能是对保险标的价值的修复或重置,本案中该车辆只是部分损失,并非全部损失。如果将保险金给了第一受益人,则不利于戴小姐对小车的修复或重置。因此,戴小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核定戴小姐在此次事故中车辆损失为1.5万余元,遂判处保险公司赔偿这部分损失。
嘉宾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刘清华 通讯员 黄健忠
嘉 宾: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饶俊权律师
主持人:法院认为,车辆部分损失不会损害银行抵押权,判定戴小姐有权索要赔偿,律师怎么看?
饶律师:法院这种判决是对的。比如,客户贷款15万元买20万元的小车,车子受损后价值全部灭失,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有利于银行优先收回抵押贷款。但是,如果车辆只是部分受损,损失三五万元,不会损害银行的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剥夺车主索赔权就不合理了。
主持人:约定银行为投保第一受益人,这合理吗?
饶律师:这种做法在抵押贷款中比较普遍,也是银行规避风险的合理行为。只要不损害银行的抵押权,银行一般不会与车主争保险金请求权。在此案中,银行就没有出来向保险公司索赔。
主持人:很多商家都在搞“买车送保险”的活动,这种保险对今后理赔会有麻烦吗?
饶律师:这种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车主的一些权利可能得不到保障。比如,有个人买车时获赠“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后来车子出事受损了,车主索要车辆贬值费。但是,合同是保险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保险公司会说“车辆贬值费”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向车主说明注意事项,拒绝赔偿。这种情况下,车主打官司的胜算不大。
本报记者 刘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