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被烧毁的大客车,客车主人和保险公司因为赔偿问题对簿公堂。客车主人认为保险公司给出的赔偿标准过低,而保险公司则坚称他们是依照保险合同来履行赔偿的。今天给你讲讲这起和保险合同有关的纠纷。
买回来不到一年
大客车被严重烧毁
2008年3月13日,某会议服务公司花28万元从另外一家企业手中购买了一辆大客车。当时该车已被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等,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以新车购置价104万元予以投保。同年7月7日,保险公司为会议服务公司办理了保险单批改手续。对投保人名称、车主信息、被保险人名称进行变更,但保费并无变化。
2008年12月2日晚7点,停靠在大庙镇粮管所院内的这辆客车发生火灾,车辆被严重烧毁。消防部门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后认为,火灾原因不明。
保险公司在鉴定烧毁客车为全损外,对服务公司提出的28万元赔偿不认可。保险公司认为,他们应该按照车辆实际购买价减去保险期间的使用折旧得出的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保险公司经过计算得出,他们应该赔偿的价格为10万余元。
28万和10万的差距,双方协商无果只好诉至法院。
以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准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依据会议服务公司申请,在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下,委托徐州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保险的事故车辆进行价值认定。其评估结论为:徐州××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客车在2008年12月2日发生火灾前的评估值为19万余元。
鉴定结论出来后,会议服务公司随即调整了自己诉讼请求,将28万元赔付标准降至1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会议服务公司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火灾事故,致使投保车辆全损,所受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会议服务公司依据评估结论作为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会议服务公司保险金19万余元,同时赔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近日,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权威机构的评估价代表车的实际价值
晚报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张孝明律师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案件中,车辆在投保时为足额投保,依照保险公司参照新车价格所拟定的数额,即按照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从保险合同中可见新车购置价为104万元,原保险人依照保险公司的规定以104万元为基价,一年缴纳的保险费用为8000多元。如果说保险公司以本车出现的最低价格进行理赔,那么当初车辆投保时为什么保险公司不以车辆的最低价格收取投保人的保费?
本案中,该受损车辆出现了多个不同的结论。有车辆投保时保险公司所定的投保价格104万元、二手车辆的购置价28万元、保险公司所说的购置价10万余元等其他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权威鉴定机构给出的评估价格是完全可以代表车的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