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钻到车下对车辆进行检查时,由于其未拉手刹,车辆发生溜车,张先生情急之下从车底往外钻,但一条腿未来得及抽出来,被车辆碾过,导致截肢。
事故发生后,他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就是否该赔付第三者责任险对簿公堂。
近日,该案审理终结。法院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者及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是为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而设,支持了张先生的赔偿诉求。
疏忽大意:未拉手刹酿溜车惨祸
张先生已有近10年大货车驾龄,车辆小毛病基本都会修理。因此,出车时但凡车辆有些小问题,他都会自己检查一下。没想到,这项原本让他有些小得意的“手艺”,竟因为一时的疏忽,带给自己终生的遗憾。
2009年8月19日,张先生驾驶车辆在路上行驶时感觉车辆有些异常,便停下车,钻到车辆下方检查车辆是否漏油。
可是,下车前他忘记拉手刹,在他钻到车下检查时,车辆突然向前发生溜车。情急之下,还在车底下的张先生迅速往外钻,身子爬出来,一条腿没来得及撤出,车轮从他的左腿上碾轧过去……
事故造成张先生左腿粉碎性骨折,手术截肢。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未注意交通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对簿公堂:第三者责任险是否该赔
张先生为其所属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为2009年5月14日至2010年5月13日。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内。事故给张先生造成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医药费等各项费用累计35万余元。他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在第三者险责限额内赔偿20万元。
不过,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条款,保险公司只赔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驾驶员、近亲属均不赔偿。张先生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并不是条款中约定的第三者,况且溜车也属于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
为此,张先生委托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马文龙律师作为代理人,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甘井子区法院。
法院审理:支持张先生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围绕张先生是否属于第三者展开激烈争论。
马律师指出,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者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者利益而设立,其含义并未将被保险人或车辆驾驶人员排除在外,依据公平原则,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的所有人均属于第三者。张先生下车后被自己驾驶的车辆辗轧致伤,应当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界定了第三者的范围: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失时,在车下的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本案中张某某在车上时是第二者,下车就是第三者。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马律师的申辩意见,认为车辆停车驾驶员下车后,车辆处于无人驾驶状态,相对于车辆而言,此时驾驶员已经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车上人员,而应与未在车上的其他人一样,统属第三者。
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支付保险金12万元,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20万元。
来源: 大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