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律师 我是仁寿的农民工,在一家民营企业打工,因违章操作造成终生残疾。我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但单位以我是违章操作为由,拒绝了我的申请。请问,违章操作受伤能申请工伤待遇吗
答:我国的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只有职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而伤亡、或因醉酒导致伤亡、或自残自杀伤亡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工伤保险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不管受伤者是否违反了操作规程,用人单位都应按法律法规办理工伤的相关事宜。因此,企业以你违章操作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错误的。
当然,在工伤认定的政策规定上,是有一个变化过程的。原劳动部1996年颁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蓄意违章造成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部2001年曾对这个“蓄意违章”作了解释,是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取消了“蓄意违章”这一很难界定的说法,只在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
问:李律师我是2004年企业改制后下岗的工人,下岗后,为生活我又到某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2010年12月我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请问,我原工作单位和我现在工作单位哪一个应承担我的工伤保险责任?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接受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就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问:李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刘某在崇州一家公司务工。2010年11月的一天下班后,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当场死亡。警方认定王某违法,其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请问,他的身亡能否属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其中还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这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将因自身犯罪行为或者因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伤亡排除在认定工伤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