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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5/29 11:44:09 点击:1952 |
本报讯(记者 孙云)高速公路只能行车不能行人是常识,偏偏有胆大之徒为图方便拿性命冒险。去年2月8日深夜,一辆上海新宁汽车客运公司的长途大巴从上海驶往宿迁途中,两名回家过年的宿迁籍乘客要求中途下车。车辆违规停在沿江高速公路太宁线221公里处,两名乘客和车上工作人员下车在行李箱附近提取行李时,被后方驶来的一辆上海钢集物流有限公司中型半挂牵引车撞上,造成一名乘客和一名工作人员死亡、另一名乘客重伤的严重后果。上海铁路法院已审理死者起诉新宁公司和钢集公司索赔案,昨天又通过网络直播,公开审理袁某起诉索赔30万元的案件,判决两家企业共同承担事故85%责任,赔偿袁某各项费用总计27万余元。
事发后,苏州交警发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新宁公司驾驶员负主要责任,钢集公司和袁某负次要责任;袁某因车祸脑外伤导致精神障碍,构成七级伤残。之后,两家公司垫付了一些医疗费和伙食费,但迟迟未达成赔偿协议。于是,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5万元。
两被告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只是对原告提出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提出异议,且拒绝调解。法院审理后当场宣判,袁某应获得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赔偿总计32.66万元,自判决生效15日内,新宁公司承担60%责任,赔偿19.596万元;钢集公司承担25%责任,赔偿8.165万元;袁某自负15%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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