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的货车出事故受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发现受益人竟是银行,为此在向保险公司索赔起诉时被法院驳回。30日,王先生说,银行不替他索赔,又不放弃受益人权利,他6万多元损失就此没了着落。
30日,王先生拿着机动车登记证书告诉记者,2010年8月份,他在寿光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当时他向银行贷款约20万元。同年8月24日,车子登记在了他妻子的名下。
2010年12月2日晚9点多,王先生新买了3个月的货车在潍坊市一混凝土搅拌站内起顶卸沙时发生侧翻。事发后,他马上联系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赶到现场发现车子是因为起顶卸沙侧翻的,就以保险合同中对此情形有公司不负责的特别约定做出拒赔决定。12月16日,王先生只好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本以为能拿到法院判决对方赔偿的判决书,但令王先生没想到的是法院在今年5月份下达民事裁定书时,认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为银行,由于银行方没有放弃索赔权利,王先生就没有索赔的资格,因此驳回了他的起诉。
刚接到裁定书时,王先生十分气愤,马上决定上诉。他说,保险是在贷款买车时办理的,双方签订合同是通过电话销售的方式,投保单也不是车辆登记户主(即他的妻子)本人签名。第一受益人为银行的事情,他和妻子都不知道。保险金是他交的,车子也是他的,凭什么保险受益人为银行?
法院审判人员告诉王先生,他需要要求银行放弃或者转移给他索赔的权利,才能够起诉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可王先生找到银行方时,对方的答复是不负责此事,也不会声明放弃权利。
王先生想去保险公司要求更改受益人,但保险公司说,贷款买车投商业险,第一受益人一般都是银行。
30日,在起诉后从保险公司处取得的保单抄件背面,王先生发现有一条规定称,如果车子发生全损,那么保险赔偿应优先用于清偿欠款。王先生表示,他的车子现在修理后还能继续使用,并不属于全损。而现在情况是,连维修费在内的6万多元损失该找谁赔却成了问题。
王先生说,如果不是凑巧了,很多贷款买车的市民估计很难发现这么一个难题。也就是说,车辆的商业保险存在一个刁难投保人的“陷阱”:只要车子不报废,银行不用担心还贷问题,就不会主张索赔,受益人不是车主,保险公司可以以此拒赔,而车主要使用车子就必须自己掏钱修车,保险金交了、贷款要还,而车子损失却要不来。
对此,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建议,市民遇到类似情况,可向银行发函要求其主张权利,如果银行无动于衷,就直接将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院,促使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解决此事。(记者 张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