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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车辆保险公司首次被判赔款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6/2 9:06:22  点击:1769

  新报讯 一起罕见的12辆车连环相撞事故发生后,直接受害者王先生被肇事车辆撞成伤残,于是将车辆所属公司及其相应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公司提出追加其余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近日,普陀法院对首例此类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要求相应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中的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7月10日,原告王先生驾驶着二轮摩托车,在普陀区祁连山南路、云岭西路路口等候红灯放行时,一辆混凝土搅拌车从后面撞上了包括王先生车辆在内的11辆车,造成多人受伤。王先生伤势最为严重。

  交警部门认定,混凝土搅拌车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王先生及其他10辆车均无责任。事发后,混凝土搅拌车所属的城建公司先行垫付了王先生医药费等40万余元。因双方对其他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王先生将城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及其保险公司除了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等之外,再赔偿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31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城建公司提出,在这起事故中,虽然其余10辆连环撞车辆无责任,但其保险公司也应分别在交强险中的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负有全责的肇事车辆投保了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其余无责的10辆车中,也都投了保,无责任限额均为12100元。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予以赔偿。肇事车辆在本起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12.2万元,故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应在上述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

  其余车辆虽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本起交通事故系机动车追尾事故,上述机动车对原告的受伤具有一定的参与因素,故上述机动车或其投保的交强险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王先生的损失数额,扣除负有全责的肇事车辆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后,判决其余10辆无责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每份无责任限额内承担7700余元赔偿金,不足部分由被告城建公司承担。

  记 者 王 琳  通讯员 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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