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王女士于2008年1月购买了保险公司“医诊无忧”的家庭健康保险,一次性交纳了3万元的保费。2009年4月,王女士被查出慢性肾功能衰竭,当她进行了换肾手术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拒赔……昨日,五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是又一例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公司对王女士提出拒赔的理由是:被保险人患慢性肾功能不全已经多年,而投保单上关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是否患有下列疾病”一栏中全部填的是“否”。王女士称,她在投保时已向保险营销员如实告知了自己的疾病,但营销员称“不影响承保”,帮忙填好保单后交由她签字。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彭泽律师称,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王女士因慢性肾功能衰竭于2003年、2004年和2007年住院治疗,其起诉状中陈述她是2009年被确诊为尿毒症,显然不属实。王女士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病情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原告人带病投保,这一事实不可否认,但按照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也应理赔。”王女士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表示,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不可抗辩条款。其次,2009年时,王女士因理赔的事情和保险公司交涉过多次,可保险公司一直不去调查,超过30天的“调查期”,合同解除权已消灭。
而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也对《保险法》的溯及既往效力作出了限制,“《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我们今年10月30日之前,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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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施行,其中增设“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虽然有新《保险法》“撑腰”,法官还是提醒市民,如查实是恶意骗保行为,即便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然会拒付,并将追究涉嫌人员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