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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6/5 23:50:30 点击:1691 |
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一家装饰公司上班的小沈,下班途中遭遇横祸———他被一辆轿车碾飞的石子砸伤眼睛。 对此,交巡警认定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这就意味着车方没有过错,可十几万元的医疗费该谁来埋单? 日前,九龙坡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交通意外事故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无过错,但车方要担责,保险公司也该赔钱——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法院主张小沈应得的赔偿是13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11万余元,不足的2万余元由车主赔偿。 针对“双方均无过错”的认定,一名律师认为,此类事件涉及民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来源: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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