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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6/8 23:12:42 点击:2178 |
海淀法院统计发现 车险理赔纠纷比去年同期增长84.62% 法官提醒———
为防损失上车险,担责不清引纠纷。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截至今年5月20日,该院已受理涉机动车保险案件72件,比去年同期增长84.62%。
宋硕法官说,由于酒驾撞车、连环追尾、超载运输等各类交通事故频发,为防范因车祸造成的财产损失,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已成为有车一族的必备之选。
然而,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时常忽视自身权责,导致由此引发的车损理赔纠纷大幅增长。
发生事故未报警 擅离现场惹麻烦
案例:2010年2月,夏先生给自己的小客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
2010年9月11日凌晨3时,夏先生驾驶被保车辆行驶时,因驾车不当与路基转盘相撞致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夏先生想该次事故并未撞伤他人,就驾车驶离了事故现场。第二天,夏先生才向交警报案。
随后,夏先生因理赔遭拒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27420元以及拒赔期间的交通费用。
保险公司辩称,夏先生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跑,事故的性质和原因无法确认,在无法排除醉酒和实际驾驶人的情况下,不同意赔付。
●法官说法
及时报警查原因
事故发生后,夏先生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也没在第一时间通知交警,而是驾车擅自驶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事故发生的性质及原因,夏先生没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车辆财产损失。
宋法官称,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确定事故责任以及车辆损坏的程度和原因,这些都需要公安交警部门以及保险公司进行调查确认。因此,履行通知义务是索赔和理赔程序的第一个环节。
一旦投保人向夏先生那样,图一时省事,没有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导致事故责任或车辆损失无法查清,将难以获得赔付。
目测定损无依据 起诉追偿获支持
案例:2009年4月,宋女士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2009年12月20日,宋女士驾车发生托底事故,导致车辆变速箱损坏。
宋女士认为该笔费用属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故宋女士诉至法院索赔修理费13923元。
保险公司辩称,拒赔的原因是发生托底的石块高度没有达到车辆底盘变速箱的高度。但经询问,保险公司表示并未对石块的高度进行测量,是凭经验作出的判断。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不能凭经验办事
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对石块的高度进行过实际测量,仅凭经验进行判断,其拒赔理由难以获得支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如果保险公司只凭经验办事,车主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回损失的。
退保申请有讲究 证据缺失难有理
案例:2010年7月,北京某商贸公司为名下的汽车投保了商业保险。2010年9月26日该商贸公司决定不再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便提出申请退保,但保险公司拒绝了退保申请。商贸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同意退保,但退保时间应当计算至调解结案或终审判决生效之时,在此之前,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
诉讼中,商贸公司提交退保申请书、被保险人声明书、批单申请书,用以证明申请退保时间。但这三份证据都没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签收或确认。
●法官说法
确定退保时间很重要
本案中,商贸公司申请退保时间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商贸公司提供的三份证据都是该公司单方制作,并未得到保险公司的签收或确认,故法院不应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将保险公司签收诉讼材料的日期确定为商贸公司退保申请日期,扣除申请日之前的承保期间保费后,判令保险公司将剩余保费退还商贸公司。
宋法官提醒,确定申请退保日期就尤为重要。如遇到拒绝退保情形,车主应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书面拒绝退保材料,并将要求工作人员签收退保申请,并记录下负责接待的客服人员工号,以备后续查实,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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