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6岁妇女参加旅游公司组织的出游,不料乘车过程中,该妇女因车子颠簸腰部受伤,遂将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状告至法院,最终获得了5.4万元的赔偿金。
2009年11月16日,56岁的邓某参加了江西某旅游公司的旅行团,并在当日乘坐该旅游公司的车辆前往旅游目的地。但在出游过程中,旅游公司的车辆行驶时激烈颠簸,致使坐在后排的邓某腰部受伤。事故发生后,邓某被送至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邓某为L1压缩性骨折,司法鉴定邓某伤残为10级。
伤愈之后,邓某找到旅游公司要求赔偿,但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金达成一致,邓某把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5.6万元。
法院开庭时,保险公司认为,此起纠纷案属于旅游合同纠纷,承担的责任是违约责任,保险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应参加本案的诉讼。
法院认为,邓某作为运输合同受害人,主张被告支付赔偿金,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由于享有肇事客车利益的主体为旅游公司,且该公司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属强制法定险,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向受害旅客直接承担理赔责任。
日前,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邓某5.4万元。
律师点评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邓某与承运人之间客运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但由于享有肇事客车利益的主体为旅游公司,且该公司已经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在旅游公司不能举证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旅客存在故意、重大过失,该旅游公司依法应当赔偿旅客损失,且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吴云 肖为 记者 熊金标)